晋西车轴:舆情管理办法
晋西车轴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晋西车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各部门、各分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舆情包括:
(一)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可能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四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任副组长,
成员由董事会秘书、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单位负责人组成。董事会秘书负责舆情工作组的日常工作。舆情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证券部。
第五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研判分析和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涉及信息披露事项的,按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执行。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二)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与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的汇报沟通;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证券部和党群工作部负责舆情信息采集和上报工作,并根据舆情工作组的要求做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理。
(一)证券部负责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资本市场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的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相关风险;
(二)党群工作部负责监控公司官方自媒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渠道,及时收集、整理上述公司官方自媒体的互动、评论、留言等舆
情信息。
第七条 公司其他各单位应配合开展舆情信息收集相关工作,做好职责范围内的舆情监控和管理,同时根据公司舆情工作组的要求做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理。
第八条 各单位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九条 舆情信息分为重大舆情和一般舆情: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条 舆情信息处理执行以下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制定相应的舆情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宣传工作和实际处理方式的一致性,公司应当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如实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公众疑虑;
(三)积极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积极面对、主动承担,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有效化解。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
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解决问题,化险为夷,转危机为商机,维护公司形象及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各单位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如为一般舆情,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外,必要时向上级主管部门、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三条 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相关单位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发布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上证e互动平台、公司自媒体渠道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必要时由公司新闻发言人向新闻媒体介绍事件进展和处置措施,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少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热点扩大;
(四)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做
好信息披露工作,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各单位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及其处理、应对措施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违反本办法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内部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本办法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