烽火通信: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http://ddx.gubit.cn  2023-04-22  烽火通信(600498)公司公告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在2022年任职期间,审慎、认真、勤勉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并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的议案,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全面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督促公司规范运作和提升治理水平,并按规定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了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年度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 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经2020年12月25日召开的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公司聘请田志龙先生、王雄元先生、郭月梅女士、陈真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田志龙先生 61岁,教授,博士。现任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学院学术委员会和教学委员会委员;长江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浙江亚特电器股份公司独立董事。

王雄元先生 50岁,教授,博士。现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郭月梅女士 57岁,高级会计师,教授,博士。现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航天恒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陈真先生 49岁,律师,硕士。现任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中国证券业协会、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证券纠纷调解员。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进行说明

1、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或1%以上、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在持股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

2、本人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本人具备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所要求的独立性,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 2022年度履职概况

2022年度,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坚持勤勉尽责的履职态度,按时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及股东大会,对会议议案进行认真审议;始终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充分沟通,依据专业能力和经验做出独立判断,提出独立意见并对公司提交的各项议案进行表决,为公司规范运作及科学决策发挥了积极作用,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报告期内,我们对2022年任期内的董事会的所有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没有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它事项提出异议。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

2022年度公司共召开了十次董事会会议,三次股东大会会议。我们本着审慎客观的原则,以勤勉负责的态度,认真审阅会议议案及其他相关材料,积极参与各议案的讨论,最大限度发挥各自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优势,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同时独立、客观地行使表决权。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三个专门委员会,我们是三个委员会的成员,还分别是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按照各委员会工作制度的要求,我们以认真勤勉、恪尽职守的态度履行各自的职责,对每一个提交审议的议案,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询问,在工作中保持充分的独立性,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

(三)现场考察、上市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2022年度,我们利用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以及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定期报告及其他工作时间,与公司及相关负责人员进行了现场交流,就关心的问题和事项进行了深入沟通,及时了解公司的战略规划、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情况,对公司信息披露合规情况进行了必要的指导、监督和核查。

公司及管理层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交流,高度尊重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或建议,及时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座谈等方式保持与独立董事的联系,在相关会议召开前依法提前报送会议议案及相关文件材料,通过多种方式适时向独

立董事汇报议案所涉相关情况,充分保证了独立董事的知情权,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了完备的条件和大力的支持。

三、 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独立董事履职尽责要求的规定,对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募集资金使用、现金分红等事项进行了重点关注,决策时作出了独立明确的判断,发表了相关独立意见,相关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情况

本年度,公司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与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增加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等关联交易议案。

我们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及关联交易定价公允性、是否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利益作出判断,认为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能充分利用关联方拥有的资源和优势为公司生产经营服务,实现优势互补和资源合理配置,交易定价遵循了公平、合理、市场化原则,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为公司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保障,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的关联交易均严格执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和公司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我们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对公司报告期内的对外担保、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核查:公司报告期内没有发生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以前发生但延续到本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除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外,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与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我们重点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监督与审核,认为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违规行为。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名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原因发生变更,我们在充分了解董事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工作履历、专业背景等综合情况后,认

真审核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董事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提名及董事会表决程序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被相关监管机构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新任董事、高管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提名及表决程序均合法有效。

(五)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公司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多方面因素后,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以及《公司章程》中现金分红相关条款实施分红,回报广大投资者。报告期内,公司按照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于2022年7月15日向全体股东实施完毕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8元(含税)的利润分配;利润分配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的经营及财务状况,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题下,体现了公司对股东的回报,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

(六)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认为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健全,能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章制度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2022年度,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预约披露时间及时、完整地披露了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和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报及其摘要、第三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对于达到披露标准的重大事项,公司严格适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进行披露,报告期共披露各类临时公告51篇。

(七)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我们认为公司变更会计事务所事项的相关程序符合《公司法》《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11[24]号)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和胜任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公正、公允、独立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22年度审计工作要求。我们同意改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等工作。

(八)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监管要求不断完善内控制度,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公司所建立的内控制度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积极予以贯彻落实,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的内部控制情况进行了检查和自我评价,公司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与事项均已建立了内部控制,并得以有效执行,达到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不存在重大缺陷。

我们审阅了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认为其真实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情况,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现状。

四、 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2年,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认真负责,忠实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和职责,促进公司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高效性,有效地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3年,我们将秉承谨慎、勤勉、诚信的原则,忠实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充分发挥我们的专业优势和独立地位,为董事会的决策提供更多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维护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

独立董事:田志龙、王雄元、郭月梅、陈真

2023年4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