烽火通信: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王雄元)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述职人:王雄元)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本人作为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3年度,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勤勉尽职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切实维护公司和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现将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 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王雄元先生,51岁,教授,博士。现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2020年12月25日至今,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进行说明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本人独立性的情况;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在履职期间保持了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切实维护了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二、 2023年度履职概况
报告期内,作为独立董事,我在审议相关事项尤其是重大事项时,与公司及相关方保持密切沟通,细致研读相关资料,认真审议每项议案,充分利用自身专业知识,结合公司运营实际,客观、独立、审慎地行使独立董事权力,以此保障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对董事会各项议案无提出异议的事项,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况。
(一)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不存在无故缺席、连续两次不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本人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姓名 | 参加董事会情况 | 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 |||||
本年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 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 | 出席股东大会的次数 | |
王雄元 | 8 | 8 | 6 | 0 | 0 | 否 | 3 |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与ESG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三个专门委员会,本人现担任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本人以认真负责、勤勉诚信的态度忠实履行各项职责,对公司定期报告、关联交易、续聘会计师事务所、股权激励计划等重要事项进行了审核,在指导内部审计工作、风控管理工作、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等方面建言献策,积极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报告期内,我出席各专业委员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姓名 | 审计委员会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 ||
应出席次数 | 实际出席次数 | 应出席次数 | 实际出席次数 | |
王雄元 | 7 | 7 | 3 | 3 |
(三)现场考察、上市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充分利用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机会及其他工作时间,通过到公司进行实地考察、会谈、电话会议等多种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合规经营、内部控制执行情况以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积极关注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及各类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针对实际运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独立董事指导和监督的作用。
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本人的沟通,积极配合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向独立董事提供文件资料,保障了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公司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秘书、董秘处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能较好地传递本人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以及上级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往来。
三、 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独立董事履职尽责要求的规定,对公司内外部审计、关联交易、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募集资金使用、现金分红等事项进行了重点关注,决策时作出了独立明确的判断,发表了相关独立意见,相关情况如下:
(一)与内部审计机构及外部审计团队的沟通协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密切关注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审查了内部审计计划、程序及其执行结果,确保其独立性和有效性。就外部审计关键事项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多次沟通;通过参加审计前沟通会议、审阅关键审计事项以及讨论审计过程中识别的重大风险点,有效监督了外部审计的质量和公正性。
(二)关联交易情况
公司2023年度的关联交易主要是公司及关联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的经营行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关联交易事项均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本人对公司报告期内的对外担保、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核查:公司报告期内没有发生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以前发生但延续到本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除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外,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及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延期,以上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均履行决策程序,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与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行为。
(五)董事会换届选举情况
2023年12月,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届满,进行换届选举。本次公司董事会换届及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及选举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在对董事候选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进行了充分地了解后,我认为董事候选人符合董事的任职条件和资格。
(六)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财务和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够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公正、客观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本次续聘审计机构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本人认为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综合考量了公司盈利水平、现金流情况及资金需求等因素,分红标准清晰明确,符合公司制定的现金分红相关政策,体现了公司对股东合理投资回报的重视,有利于公司的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有效维护了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长远利益,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八)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监管要求不断完善内控制度,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公司所建立的内控制度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积极予以贯彻落实,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的内部控制情况进行了检查和自我评价,公司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与事项均已建立了内部控制,并得以有效执行,达到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不存在重大缺陷。
本人审阅了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认为其真实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情况,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现状。
(九)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2023年,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都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作出独立、公正的判断。在发表独立意见时,不受公司和主要股东的影响,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此外,还通过股东大会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
四、 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按照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忠实勤勉的履行职责,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公正地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切实履行了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义务。我密切关注公司治理运作和经营决策,与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之间进行了良好有效的沟通,促进了公司科学决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2024年,我将继续本着认真、勤勉、谨慎的精神,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保障公司董事会的客观、公正与独立运作,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公司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有效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王雄元
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