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达制造: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将闲置资金委托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中低风险投资理财,在确保委托理财资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保值增值的行为。第三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的闲置资金,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第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及执行程序、日常管理及报告程序、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为“子公司”)的委托理财管理。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根据本制度报经公司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进行任何理财活动。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执行程序
第六条 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决策机构和审批权限:
(一)单次或连续12个月委托理财交易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
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2、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二)单次或连续12个月委托理财交易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履行本条第(一)款义务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2、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授权公司财务负责人行使审批决策权。
第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制度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除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还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如单笔或连续12个月用于现金管理的闲置募集资金金额达到上述提及的股东大会标准,亦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条 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预计的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规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审批的额度。
第十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之执行程序:
(一)每年度结束后第一个季度,公司总部财务部门适时向财务负责人汇报上一年度资金理财情况,并根据公司资金规模、下一年度现金流量预算等情况,制定集团年度理财计划,合理预计下一年度公司委托理财的总额度,并经公司相关决策机构审批后执行。
若投资人为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该子公司应向公司提交投资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限等内容,公司总部财务部门对该子公司投资申请进行风险评估,报公司履行理财产品购买申请审批流程批准后实施。若投资人为公司,直接由总部财务部门进行风险评估,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汇报产品配置策略及方案选择,在履行公司相关理财产品购买申请审批程序后执行。
(二)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已批准的委托理财额度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可授权董事长或管理层行使相关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审批每笔委托理财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等。其中具体事宜由公司总部财务部门组织实施。
在具体执行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委托理财方案时,应严格遵循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所批准的方案。
第三章 日常管理及报告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及子公司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部门为公司总部财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进行风险性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二)负责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合格的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
(三)在理财业务延续期间,应密切关注委托理财产品的收益变动,出现异常情况或可能影响公司本金安全的情况时须及时报告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必要时由财务负责人向董事长及董事会报告,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四)在理财业务延续期间,应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五)在理财业务约定到期日,负责向相关受托方及时催收理财本金和利息;
(六)负责就每笔理财产品逐笔登记台账,密切关注过去12个月委托理财
累计成交金额,确保公司委托理财符合本制度的规定;
(七)公司总部财务部门在每次与受托方签订委托理财协议后,及时将相关理财审批计划等文件移交给相应的核算人员进行入账归档;
(八)负责配合公司证券部门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者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者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四章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审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第十四条 为降低委托理财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公司应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委托理财的交易标的应当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的产品。
第十五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总部财务部门应每季度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报告本季度委托理财情况。每半年度结束后,公司总部财务部门编制委托理财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委托理财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可以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可聘任独立的外
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的专项审计。
第十九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条 因工作不尽职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冲突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