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晨光:关于取消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6-30  航天晨光(600501)公司公告

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于2023年6月20日至29日期间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七届十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的议案》,同意取消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75万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年12月27日,公司七届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七届四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审核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并出具审核意见。

2、2021年12月29日至2022年1月10日,公司通过内网公示了激励对象名单,并于2021年4月29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和《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3、2022年4月20日,公司发布《关于股权激励事宜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公告》(临2022-006号),公司收到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转发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关于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2〕143 号),

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4、2022年5月9日,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本激励计划获得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5、2022 年5 月10日,公司七届八次董事会和七届七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董事会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6、2023年6月20日至29日,公司召开七届十九次董事会及七届十二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次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公司于2022年5月9日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公司应当在2023年5月9日前明确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由于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明确拟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因此决定取消授予预留的限制性股票75万股。

三、本次取消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取消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预留的限制性股票,不影响公司股本结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限制股票期限已满,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明确拟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因此决定取消授予预留的限制性股票75万股。本次取消授予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取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五、监事会核查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由于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明确拟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公司董事会决定取消授予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同意公司取消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的授予。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取消授予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取消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和数量符合上述文件规定。

七、备查文件

1、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七届十九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2、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七届十二次监事会会议决议;

3、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七届十九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