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晨光: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501 证券简称:航天晨光 公告编号:临2024—012
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回购注销的原因: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6名激励对象不再与公司或下属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拟将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260,000股进行回购注销。
2、本次回购注销有关情况
回购股份数量(股) | 注销股份数量(股) | 注销日期 |
260,000 | 260,000 | 2024年3月26日 |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公司于2024年1月3日至1月12日期间以通讯方式召开七届二十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已根据法律规定就本次股份回购注销事项履行通知债权人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1月13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03)、《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04)。截止申报时间届满,公司未接到债权人相关提前清偿或提供担保的要求。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公司已将所持沈阳晨光弗泰波纹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弗泰)65%股权公开挂牌转让,沈阳弗泰参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6名激励对象不再与公司或下属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需要回购注销其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26万股限制性股票。
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回购注销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沈阳弗泰管理人员王涛、姜兆栋以及技术人员孙丹等共6人,合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260,000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10,075,000股。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开立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号码:B886095947)并向中登上海分公司提交了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的相关申请文件,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将于2024年3月26日完成注销;注销完成后,公司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变动前 | 变动数 | 变动后 | |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10,335,000 | -260,000 | 10,075,000 |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421,283,600 | - | 421,283,600 |
股份合计 | 431,618,600 | -260,000 | 431,358,600 |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26万股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26万股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本次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回购注销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程序;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
数量、回购价格及资金来源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特此公告。
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