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股份:《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http://ddx.gubit.cn  2023-04-29  统一股份(600506)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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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低碳科技(新疆)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统一低碳科技(新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职责、权限及工作要求,加强公司内部监督与风险控制,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对公司及子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四条 公司设审计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五条 审计部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实践经验:

(一)审计、会计、财务、税务、经济、金融、统计、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法律和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以及与组织业务活动相关的专业知识;

(二)语言文字表达、问题分析、审计技术应用、人际沟通、组织管理等职业技能;

(三)必要的实践经验及相关职业经历。

第六条 内部审计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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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二)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三)独立行使审计职权,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公司及子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不得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四)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人员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五)审计人员不对被审活动和事项负责,只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 公司应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以保持对公司业务的熟悉程度和专业胜任能力,相关培训费应列入公司预算范围内。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依法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编制并组织实施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对公司、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三)对公司、子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四)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五)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六)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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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八)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督导下,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并提交检查报告: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与存放、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九条 审计部拥有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必要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建议权,应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公司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公司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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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预算和经费开支,经报批后纳入公司整体预算。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内容包括:

(一)财务审计:对公司财务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与财务收支相关的经济活动及公司经济效益、财务管理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公司资金和财产管理情况等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二)内控审计:督促建立健全完整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性、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评,对执行国家财经法规情况进行检查,以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改善和加强,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保障公司持续、健康、快速地发展;

(三)离任审计:涉及公司及各所属单位重要管理人员、重要岗位人员以及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人员离任、调职,对其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经济活动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四)任中审计:定期对公司及子公司负有经济责任的管理人员进行责任审计,以促进加强经营管理,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五)专项审计:对与公司经营有关的特定事项,对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六)公司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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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五章 内部审计关注重点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者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的情形,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是否发表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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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是否发表意见;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人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者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是否发表意见;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者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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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第十八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并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第十九条 公司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及披露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六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的工作程序:

(一)结合公司年度计划和被审计对象的具体情况,制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依据批准的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做出合理安排,制定详细的审计项目实施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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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施审计。

1、内部审计人员可采取审查凭证、账表、文件及资料、检查现金及实物、向被审计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等措施,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对其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等方面进行测试。

2、内部审计人员可运用座谈、检查、抽样和分析性程序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并将收集的审计证据及形成的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四)出具审计报告。

1、审计人员在审计结束后,应进行综合分析,根据审计工作底稿及时出具审计事项交流资料,与被审计部门和个人交换意见。

2、被审计部门和个人应当在收到审计事项交流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反馈意见,否则视为无异议。

3、对被审计部门和个人提出的意见,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过程中取得的客观资料做出是否接受的判断,必要时应进行补充审计,进一步核实情况。

4、在与被审计部门和个人交换意见后,撰写正式审计报告,其内容包括审计内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审计建议等。

(五)将正式审计报告提交给公司管理层,如需报送审计委员会的应同时报送。

(六)将批复后的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部门和个人。

(七)被审计部门和当事人对审计报告及其结论有重大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管理层提出申诉申请复议。申诉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必须照常执行。

(八)被审计部门和当事人对审计报告及其结论无异议的,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针对审计报告中的问题提出相应的书面整改计划并报送审计部。

(九)审计部可以对审计中提出问题的改进和整改情况进行后续审计,并跟踪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整改情况。

第七章 内部审计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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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实施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工作底稿、审计报告等资料必须以审计项目为单位归档管理。每个审计项目的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部应及时将工作底稿分类整理、归集汇总,连同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装订成册,编制档案目录并按规定归档进行管理。第二十二条 保管期限:纸质档案和无纸化档案保管期均为不低于十年。第二十三条 档案调阅:公司的内部审计档案原则上不对外提供,如确实有需要,经董事长批准后,方可调阅。

第八章 内部审计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参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实评价。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同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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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九章 奖惩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机构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第二十八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审计人员,由公司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予以表彰。

第二十九条 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中违反本规定,存在滥用职权、谋取私利、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公司秘密等行为的,由董事会责令限期纠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或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不配合相关审计、拒绝审计,或者不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不及时落实内部审计意见的;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给公司造成损失浪费的;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公司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公司于2010年3月3日施行的《内部审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统一低碳科技(新疆)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