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股份:中泰证券关于统一低碳科技(新疆)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查股网  2024-04-20  统一股份(600506)公司公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年11月11日《关于核准新疆库尔勒香梨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837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统一低碳科技(新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统一股份”或“公司”或“发行人”,曾用名“新疆库尔勒香梨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4,312,061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6.9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7,082,582.73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14,936,453.34元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2,146,129.39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

日全部到账,并经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于2022年12月15日出具了“中兴财光华审验字(202

)第211003号”《验资报告》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统一低碳科技(新疆)股份有限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

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统一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负责统一股份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完成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为自证券上市之日起的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截至2023年

日,中泰证券对统一股份持续督导期限已届满,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统一股份
证券代码600506
注册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圣果路圣果名苑
法定代表人周恩鸿
董事会秘书阿尔斯兰·阿迪里
联系电话0996-2115936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非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2年12月26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三、保荐工作概述

中泰证券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勤勉尽责地完成了对统一股份的保荐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督促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本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2、协助并督促发行人进一步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内部规章制度,包括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

3、审阅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关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交易所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的情况;

、持续关注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

6、关注社交媒体关于发行人的报道和传闻,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

、按照相关规定,对发行人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8、制定对发行人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现场检查结束后完成《现场检查报告》。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如下:

(一)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2022年12月27日,公司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2023年2月3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同意将募集资金的实施主体由公司变更为全资子公司统一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并以借款的方式将资金提供统一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使用,同时,公司发布《新疆库尔勒香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公告》,并在上述三方的基础上增加统一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亦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荐机构对该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二)保荐代表人的变更及理由

公司于2022年

日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保荐机构中泰证券委派邹仁川、孙晓刚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代表人,持续督导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2023年4月,公司原保荐代表人邹仁川因工作变动,不再继续担任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中泰证券委派王彦忠接替邹仁川担任公司后续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发行保荐阶段,统一股份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股票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在持续督导阶段,统一股份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能够应保荐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发行保荐阶段,统一股份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会计师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保荐机构对统一股份持续督导期间,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会计师能够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查阅公司“三会”资料和信息披露档案等资料,保荐机构认为,在持续督导期间,统一股份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档案资料保存完整。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对统一股份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统一股份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截至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督导期末(2

日),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

九、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