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股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深圳建信、中国信达】
统一低碳科技(新疆)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统一低碳科技(新疆)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统一股份股票代码:600506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建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或通讯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南路2014号振业大厦A座19楼C、H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或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一致行动人之间转让及对外间接转让)
签署日期:2025年1月2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
目 录 ...... 3
释 义 ...... 4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 ...... 5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 9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 10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27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 28
第六节 备查文件 ...... 29
附表:简式权益报告书 ...... 34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上市公司、公司、统一股份 | 指 | 统一低碳科技(新疆)股份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建信 | 指 | 深圳市建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中国信达 | 指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昌源水务 | 指 | 新疆昌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
融盛投资 | 指 | 新疆融盛投资有限公司 |
中国水务 | 指 | 中国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报告书、本报告书 | 指 | 《统一低碳科技(新疆)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转让以及对外间接转让股份 |
《股份转让协议》 | 指 | 新疆融盛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25日签署的《新疆融盛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统一低碳科技(新疆)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
《产权交易合同》 | 指 | 深圳市建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17日签署的《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上交所、交易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中登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财政部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元、万元、亿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
注:本报告书中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建信
公司名称 | 深圳市建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1922230998 |
法定代表人 | 张发勋 |
注册资本 | 40,000万元 |
成立日期 | 1993年4月21日 |
经营期限 | 1993年4月21日至2043年4月21日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南路2014号振业大厦A座19楼C、H室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经营范围 | 一般经营项目是: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调查、评诂、策划、企业组织设计和股份制设计;市场调查和交易信函;股票信用调查与信用评诂;企业和项目筹资服务;企业财务及经营管理咨询;投资业务培训。进出口业务(按深贸进准字第[2001]0250号经营) |
通讯方式 | 0755-25862840 |
主要股东及持股情况 | 信达投资有限公司(持股100%)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中国信达
公司名称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000710924945A |
股票代码 | 01359.HK |
法定代表人 | 张卫东 |
注册资本 | 3,816,453.5147万元 |
成立日期 | 1999年4月19日 |
经营期限 | 无固定期限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
企业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
经营范围 | (一)收购、受托经营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对不良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二)债权转股权,对股权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三)破产管理;(四)对外投资;(五)买卖有价证券; |
(六)发行金融债券、同业拆借和向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商业融资;(七)经批准的资产证券化业务、金融机构托管和关闭清算业务;(八)财务、投资、法律及风险管理咨询和顾问;(九)资产及项目评估;(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通讯方式 | 010-63080000 |
主要股东及持股情况 | 财政部(持股58.00%)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建信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性别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
1 | 张发勋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男 | 中国 | 中国 | 无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中国信达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性别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
1 | 张卫东 | 董事长、执行董事 | 男 | 中国 | 中国 | 无 |
2 | 梁强 | 执行董事、总裁 | 男 | 中国 | 中国 | 无 |
3 | 赵立民 | 执行董事、副总裁 | 男 | 中国 | 中国 | 无 |
4 | 陈晓武 | 非执行董事 | 男 | 中国 | 中国 | 无 |
5 | 曾天明 | 非执行董事 | 男 | 中国 | 中国 | 无 |
6 | 林志权 | 独立非执行董事 | 男 | 中国香港 | 中国香港 | 无 |
7 | 陆正飞 | 独立非执行董事 | 男 | 中国 | 中国 | 无 |
8 | 汪昌云 | 独立非执行董事 | 男 | 中国 | 中国 | 无 |
9 | 孙茂松 | 独立非执行董事 | 男 | 中国 | 中国 | 无 |
10 | 史翠君 | 独立非执行董事 | 女 | 中国 | 中国 | 无 |
11 | 凌敢 | 党委副书记 | 男 | 中国 | 中国 | 无 |
12 | 刘丽更 | 副总裁 | 男 | 中国 | 中国 | 无 |
13 | 李洪江 | 副总裁 | 男 | 中国 | 中国 | 无 |
14 | 酒正超 | 总裁助理 | 男 | 中国 | 中国 | 无 |
15 | 王正民 | 总裁助理 | 男 | 中国 | 中国 | 无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性别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
16 | 罗振宏 | 首席风险官 | 男 | 中国 | 中国 | 无 |
17 | 艾久超 | 董事会秘书 | 男 | 中国 | 中国 | 无 |
18 | 杨英勋 | 首席财务官 | 男 | 中国 | 中国 | 无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如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建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深圳建信除了直接持有统一股份23.08%股份以外,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中国信达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中国信达除直接持有上市公司9.37%股份及通过深圳建信间接持有统一股份23.08%的股份外(即中国信达合计控制统一股份32.45%股份),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主要情况如下:
序号 | 上市公司简称 | 股票代码 | 持股比例 | 主营业务 |
1 | 信达证券 | 601059.SH | 78.67% |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 |
2 | 信达地产 | 600657.SH | 54.45% | 房地产开发;投资及投资管理;物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销售建筑材料。 |
3 | 开滦股份 | 600997.SH | 21.16% | 煤炭开采、原煤洗选加工、炼焦及煤化工产品的生产销售。 |
4 | 大富科技 | 300134.SZ | 15.51% | 移动通信基站射频产品、消费电子产品、汽车零部件、数控加工中心及无人工厂、人工智能教育平台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
5 | 西部创业 | 000557.SZ | 13.34% | 铁路运输和供应链贸易服务业务。 |
6 | 中国核建 | 601611.SH | 10.27% | 工程建设,按板块可分为核电工程、工业与民用工程建设两大业务板块。 |
7 | 甘肃能化 | 000552.SZ | 8.59% | 煤炭开采和销售。 |
8 | 辽宁能源 | 600758.SH | 7.83% | 煤炭开采、洗选加工和销售,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 |
9 | 方正证券 | 601901.SH | 7.20% | 财富管理、投资与交易、资产管理、投资银行、研究服务等相关金融服务业务。 |
10 | 中昌国际控股 | 0859.HK | 74.98% | 主要从事物业的投资、发展及租赁业务 |
11 | 信达国际控股 | 0111.HK | 63.00% | 企业融资、企业财务顾问、证券交易、商品及期货交易、资产管理及财富管理等 |
12 | 银建国际 | 0171.HK | 19.01% | 投资及物业租赁业务 |
13 | 当代置业 | 1107.HK | 9.58% | 主要从事物业发展及物业投资业务 |
14 | 兖煤澳大利亚 | 3668.HK | 7.69% | 从事生产供亚洲市场发电和钢铁行业用的动力煤及冶金煤 |
注:上述持股比例为直接或间接合并持股比例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的股权结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中国信达的控股股东为财政部;中国信达通过全资子公司信达投资控制深圳建信100%股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的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包括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转让以及对外间接转让股份,主要目的系中国信达为进一步优化产权结构,提高股权管理效率。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的内部转让以及控股股东对外间接转让股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对上市公司日常的经营管理不会产生影响,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计划。若未来发生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中国信达未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中国信达通过深圳建信间接持有公司44,312,061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3.08%;通过融盛投资间接持有公司35,278,015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8.37%。中国信达通过深圳建信及融盛投资合计间接持有公司79,590,076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1.45%。
本次权益变动后,中国信达直接持有公司17,991,788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9.37%;中国信达通过深圳建信间接持有公司44,312,061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3.08%。中国信达合计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62,303,849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2.45%。深圳建信仍为公司控股股东,财政部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包括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转让以及对外间接转让股份,具体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转让股份
2024年7月25日,中国信达与融盛投资签署《新疆融盛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统一低碳科技(新疆)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融盛投资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17,991,788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9.37%)以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给中国信达,转让价款为人民币221,080,733.43元,对应的每股转让价格系按照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信息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加权平均价格或者前1个交易日加权平均价格二者之中的较高者确定(根据转让总价除以转让数量计算约为12.29元/股,尾数差异因四舍五入导致)。
2024年8月30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上述17,991,788股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已完成,过户登记日期为2024年8月29日。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外间接转让股份
2024年11月25日,深圳建信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对外转让其所持昌源水务51%股权,即拟对外间接转让昌源水务下属子公司融盛投资所持上市公司17,286,227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9.00%)。
2024年12月24日,深圳建信经过公开挂牌征集确认中国水务为合格受让方。
2025年1月17日,深圳建信与中国水务签署《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深圳建信将其持有的昌源水务51%股权转让给中国水务。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深圳建信向中国水务转让昌源水务51%股权相关过户程序尚未完成。
三、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协议》(融盛投资与中国信达)
2024年7月25日,中国信达与融盛投资签署了《新疆融盛投资有限公司与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统一低碳科技(新疆)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主体
转让方:新疆融盛投资有限公司受让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目标公司:统一低碳科技(新疆)股份有限公司
2、本次股份转让
2.1标的股份
转让方拟向受让方转让的标的股份为转让方所持目标公司17,991,788股股份,占目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9.37%,全部为无限售条件的人民币普通股。
2.2本次股份转让
转让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及条件向受让方转让标的股份,受让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及条件受让标的股份。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转让方直接持有目标公司的股份数为17,286,227股,占目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9%,受让方直接及间接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份数仍为79,590,616股,占目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41.45 %。
2.3含权转让
双方同意,本次股份转让为含权转让,标的股份对应的统一股份在本协议签署日前累积的公积金、未分配利润、资产增值、收益及本协议签署日至本次股份转让交割日宣派的任何股利、股息、资产增值、收益等权益均应归受让方所有。
3、本次股份转让价款及支付安排
3.1本次股份转让价款
双方同意,在本次股份转让中,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的交易价款总金额为人民币贰亿贰仟壹佰零捌万零柒佰叁拾叁元肆角叁分(RMB221,080,733.43),对应的每股价格系按照目标公司的股份转让信息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加权平均价格或者前1个交易日加权平均价格二者之中的较高者确定。
3.2价款支付
双方同意,受让方应当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一次性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
4、交易安排
4.1交割安排
在受让方根据本协议第3.2条向转让方支付全部本次股份转让价款后五5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应向上交所提交受让方受让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所需的全部申请文件,并在收到上交所出具的合规性确认文件后五5个交易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及其附属机构申请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受让方予以必要的协助和配合。在本次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完毕且前述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时,视为本次股份转让完成,交易完成之日为本次股份转让交割日。
4.2如因中国法律规定或相关政策限制,或任何一方不能合理预见/控制的其他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外部审批机关未能批准或核准本次交易中涉及的任何需要获得外部机构批准/核准的事项等,导致本次股份转让无法按照本协议第4.1条约定完成交割的,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并履行后续处理方案,调整交易方案或终止本协议。
4.3如因违约方原因导致本次股份转让无法按照本协议第4.1条约定完成交割的,其他方均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违约方按照本协议第9.2条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5、过渡期
5.1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日至本次股份转让交割日的期间(以下简称“过渡期”)内:
(1)如目标公司进行派发现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行为,则标的股份因此产生的股利和股本应当随同该等股份一并转让给受让方,本次股份转让价款已经包含上述股利和股本;
(2)如目标公司发生配股行为,则转让方行使配股权需事先获得受让方书面同意,配股资金的来源以及行使配股权所得目标公司股份的归属等相关事宜应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另行协商。
5.2过渡期安排和过渡期损益
(1)过渡期内,转让方应对其持有的标的股份尽善良管理义务,保证持续拥有标的股份的合法、完整的所有权,保证标的股份权属清晰;保证不对标的股份设置任何权利限制;合理、谨慎地运营、管理标的股份,不从事任何非正常的导致标的股份减损的行为。
(2)过渡期内,转让方将按照中国法律和善良管理人的标准行使目标公司股东的权利,将在自身实际权限及能力范围内,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保证其自身不会(且不会通过其提名的目标公司董事,如有)进行任何损害受让方、目标公司、目标公司其他股东、目标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转让方作为目标公司股东(且确保其提名的目标公司董事,如有),将在自身实际权限及能力范围内,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保证不会作出任何影响或可能影响目标公司:a. 以符合中国法律规定和良好经营惯例的方式正常合法运营,b. 维持良好的经营状况、行业地位和声誉,c. 维持与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层、员工、供应商、客户的关系的行为。
(3)在过渡期内,未经受让方事先书面同意(受让方应对其获知的相关信息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转让方作为目标公司股东不得(包括不得通过其提名董事,如有)提议或投票赞成目标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主体发生或进行以下事项:
a.改变现有主营业务及其经营模式,包括但不限于终止现有主营业务、新增主营业务、变更现有主营业务的经营模式;
b.将主要资产或主营业务以租赁经营、承包经营、托管或其他方式交给任何第三方进行经营管理;
c.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股本总额,但是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已经回购的股份或已公告的相关事项导致减少注册资本/股本总额的除外;
d.进行任何形式的利润分配,但目标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主体进行符合其现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除外;
e.改组董事会或监事会,解聘现有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团队或改变前述人员的现有薪酬结构和福利待遇;
f.对公司章程、内控制度、股东大会/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
事会议事规则或类似文件作出对受让方不利的修改,但为符合中国法律规定而必须做出的调整以及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g.发生除日常业务经营所需融资之外以及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的其他融资行为;h.新增日常业务经营所需对外投资之外或投资总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的对外投资;
i.对任何重大资产(含知识产权)进行处置,但日常业务经营必需的资产处置除外;
j.为目标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任何主体提供担保、借款或授信,本协议签署日前已公开披露的除外;
k.为目标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非全资控股子公司提供超过持股比例或其他股东不能提供相应反担保措施的担保、借款或授信;
l.除已经公开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外,制定或实施新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改变现有的员工待遇福利政策;
m.新增任何非日常经营所需的重大关联交易;
n.终止、限制或不按照中国法律规定提前续办或维持任何重大业务经营许可资质;
o.改变现有会计政策;
p.主动发起重大诉讼或对重大诉讼的和解,重大诉讼是指争议金额达到人民币10,000万元或以上的诉讼或仲裁,但不包括追索日常业务产生的欠款的诉讼或仲裁;
q.采取或导致可能会对目标公司的业务、运营、发展、资产、财产、资质、前景、财务状况或运营结果产生实质不利影响的事件。
(4)标的股份对应目标公司在过渡期的相应损益均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
6、债权债务承担及员工安置
6.1目标公司在本次股份转让前承担和享有的全部债权债务在本次股份转让后仍将由其继续承担和享有,不因本次股份转让发生任何改变。
6.2本次股份转让不涉及目标公司的员工安置事宜,即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现有员工不因本次股份转让而发生劳动关系的变更、解除或终止,薪酬、福利和待遇等不因本次股份转让而进行调整。
7、陈述与保证
7.1双方共同的陈述与保证
双方在此向对方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
(1)该方系依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该方具有签署本协议和履行本协议所规定各项义务的完整的合法资格,本协议生效后对该方是合法、有效、有约束力并可强制执行的;该方将按诚实信用的原则执行本协议,本协议生效后该方将采取一切必要的行为以确保本协议条款的完全执行并避免任何与本协议条款不一致的行为。
(3)该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违反其所适用的任何中国法律、政府机构的许可或批准,亦不违反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组织性文件或其与任何第三方签订的任何合同或协议(或者已取得该第三方的同意或认可)。
(4)该方有义务配合开展和完成与本次股份转让相关的各项工作,并保证其向其他方提供的全部文件和材料及向其他方所作出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7.2转让方就标的股份的陈述与保证
转让方在此向受让方就标的股份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
(1)转让方系在标的股份名义上及实质上的唯一所有权人,不存在与标的股份有关的直接或间接的股份代持安排、信托安排、收益权转让安排、表决权委托安排等任何影响该等股份权属或权益的情形。
(2)标的股份不涉及尚未完结的诉讼、仲裁或者其他争议,不存在质押等第三方权利或者存在被查封、冻结等限制性强制措施情形。
(3)除已向受让方披露的情况外,转让方与目标公司其他股东没有一致行动关系、表决权委托关系或者其他类似安排。
7.3转让方作为目标公司股东,在其以及其提名的目标公司董事(如有)所知或应知范围内,就目标公司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
(1)任何可能对目标公司业务、运营、发展、资产、财产、资质、前景、财务状况或运营结果有重大影响的消息已按照中国法律规定以及包括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在内的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进行了充分披露。
(2)目标公司向包括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在内的相关监管机构递交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目标公司历次公告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目标公司本身不存在被上交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终止上市、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或存在可能引发以上风险事项的情形。
(4)转让方与目标公司之间已签署的协议及已作出的承诺均正常履行。
8、保密义务
8.1保密义务
除非双方事先书面同意或中国法律另有规定,双方对本协议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关于本次股份转让进程的信息以及双方为促成本次股份转让而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协议他方提供、披露、制作的各种文件、信息和材料)负有保密义务,双方应约束其雇员及其为本次股份转让所聘请的中介机构及其项目成员保守秘密。
8.2保密义务的例外
发生以下情况,任何一方均不被视为披露或泄露保密信息:
(1)所泄露的保密信息在泄露之前已为公众所知(但以违反本第八条的方式泄露的除外);
(2)经双方事先书面同意;
(3)应政府部门或适用于该方的法规的强制性要求(包括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要求)而披露。
9、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署后,任何一方如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在本协议中作出的陈述或保证失实或严重有误的,则该方应被视作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义务、纠正其违约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或单方解除本协议,且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遭受的损失。10、法律适用与争议的解决
10.1适用法律
本协议的签署、效力、履行、解释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
10.2争议解决
凡因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11、附则
11.1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盖章之日起成立,自转让方股东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股东决定之日起生效。
11.2变更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明确规定的之外,本协议的任何变更或终止均应经各方事先签署书面协议后方可生效
11.3税费
因签订和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各项税费(包括但不限于相关税款、经手费、交易过户费),双方应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11.4其他
本协议一式六份,双方各持有两份,其余各份用于向有关政府机关审批或备案使用。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产权交易合同》(深圳建信与中国水务)
2025年1月17日,深圳建信与中国水务签署了《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转让方(甲方):深圳市建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受让方(乙方):中国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第一条 产权交易标的
1.1本合同标的为所持有的新疆昌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源水务”或“标的企业”)51%股权。
1.2昌源水务成立于1999年2月,现有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0,000万元,系甲方出资人民币40,800万元,占51%股权;新疆新业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民币20,000万元,占25%股权;深圳市博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人民币11,200万元,占14%股权;浙商铁汉(深圳)生态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人民币8,000万元,占10%股权。
1.3经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文号:天兴评报字[2024]第1557号),截至2024年6月30日,昌源水务总资产合计为人民币678,107.31万元,负债合计为人民币266,281.39万元,所有者权益为人民币411,825.92万元,对应51%股权的价值为人民币210,031.2192万元。
1.4除甲方已向乙方披露的事项外,产权交易标的和标的企业不存在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中未予披露或遗漏的、可能影响评估结果或对标的企业及其产权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第二条 产权交易的方式
2.1本合同项下产权交易于2024年11月26日至2024年12月23日,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挂牌期间征集到乙方一个意向受让方,按照产权交易规则确定乙方为产权交易标的受让方,乙方同意依法受让本合同项下产权交易标的。
第三条 价款
3.1交易价款为人民币(小写)230,378万元人民币(大写)贰拾叁亿零叁佰柒拾捌万元整。
第四条 支付方式
4.1乙方已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交易保证金计人民币(小写)
11,518.9万元,即人民币(大写) 壹亿壹仟伍佰壹拾捌万玖仟元整,在本合同生效后直接转为本次产权交易部分价款。
4.2甲、乙双方约定按照一次性付款方式支付价款。除4.1款中交易保证金直接转为本次产权交易部分价款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签署日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余的产权交易价款人民币(小写)218,859.1万元,即人民币(大写)贰拾壹亿捌仟捌佰伍拾玖万壹仟元整,一次性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账户名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账号0434010000102908,开户行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大额行号503290000007)。第五条 产权交易涉及的职工安置
5.1乙方承诺受让产权交易标的后,同意标的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签订的现有劳动合同。
5.2甲方配合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产权交割,并承诺配合乙方完成昌源水务的人员(指由甲乙双方共同确定的人员花名册及昌源水务全级次拟交接人员)交接及舆情控制。前述人员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如被政府监管部门认定在交割前存在欠缴费用且被要求补缴的(“补缴责任”),由甲方按交割前持股比例(即51%)承担补缴责任。
第六条 产权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的承继和清偿办法
6.1乙方受让产权交易标的后,标的企业原有的债权、债务由本次产权交易后的标的企业继续享有和承担。
6.2乙方应指定昌源水务相关债权人认可的适格主体,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3个月内承继信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投资”)为昌源水务相关融资所提供的全部担保(以下简称“承继担保”)。若乙方无法提供或无法完整提供承继担保的,乙方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3个月内代替昌源水务偿还未承继担保的全部债务;若因乙方之外的第三方原因,导致无法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承继担保或无法实现承继担保,则应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甲方不因前述事项追究乙方任何违约责任。
第七条 产权交易涉及的资产处理
7.1本次产权交易不涉及资产处理。
第八条 产权交接事项
8.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配合,于本合同生效且产权交易价款全部支付完毕之日后3个月内办理完毕产权交易标的的过户变更登记手续;在乙方完成本协议第6.2条约定的承继担保事项前,甲方有权不办理股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乙方应自产权交易标的过户登记完成之日(含当日)起2个月内与甲方完成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党组织任职人员的调整事宜。
8.2产权交易涉及需向有关部门备案或审批的,甲、乙双方应共同履行向有关部门申报的义务。
8.3交易基准日(2024年6月30日,含当日)至产权交易标的过户登记完成之日(不含当日)期间,为本次股权转让的过渡期。过渡期内,甲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违法滥用股东权利损害标的企业的利益;不得违法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不得实施违法行为侵害乙方利益。过渡期内,产权交易标的的收益或损失由受让方享有或承担。
8.4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至过户登记完成之日(不含当日)期间的安排如下:
8.4.1甲乙双方共同维持昌源水务生产经营稳定;
8.4.2由甲乙双方共同对昌源水务日常经营管理实施监管,即,昌源水务印章、证照、财务账户等由乙方派人参与管理,重大财务收支由甲乙双方共同审批后执行;
8.4.3昌源水务如发生重大资产调整、新增大额债务、提取或分配利润等可能影响到昌源水务现状的重大事宜,需经乙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产权交易的税负和费用
9.1产权交易中涉及的税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
9.2本合同项下产权交易标的在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产权交易费用,双方约定按以下方式承担:由双方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规则各自承担。
第十条 甲、乙双方的承诺
10.1甲方对本合同项下的产权交易标的拥有合法、有效和完整的处分权。
10.2乙方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无欺诈行为。
10.3乙方受让本合同项下产权交易标的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违背中国境内的相关产业政策。
10.4甲方、乙方提交的涉及产权交易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真实、完整、有效,不存在故意隐瞒对本合同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债务、争议、诉讼等情况;如甲方有重大未披露或故意隐瞒的前述情况而使得乙方因此遭受损失(以下简称“或有负债”),即使本合同约定的产权交易完成,乙方仍有权要求甲方对或有负债承担偿还义务。
10.5甲方承诺,截至本合同签署之日,新疆融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盛投资”)对统一低碳科技(新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统一股份”)资产重组后未完成业绩承诺不存在相关责任风险。融盛投资就上述承诺所需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不随本次产权交易而转移。
10.6甲方承诺尽全部商业努力配合昌源水务及下属子公司的长期应收账款(包括但不限于哈密、库尔勒绿化水费等)的催收工作。
10.7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手续均合法有效,本合同成立和产权转让的前提条件均已满足。
10.8未经对方事先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泄露本合同及附件中的内容,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披露的除外。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乙方若逾期支付价款,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支付部分价款的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资金占用成本等)。
乙方若逾期不配合甲方完成产权持有主体的权利交接(包括董监高及党组人员调整)及/或产权交易标的变更登记手续的,每逾期一日应按交易价款的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资金占用成本等)。但非因乙方原因导致无法完成权利交接及/或变更登记手续的,乙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1.2甲方若逾期不配合乙方完成产权持有主体的权利交接(包括董监高及党
组人员调整),每逾期一日应按交易价款的0.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资金占用成本等)。但非因甲方原因导致无法完成权利交接及/或变更登记手续的,甲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1.3本合同任何一方若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和承诺,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若违约方的行为对产权交易标的或标的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致使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11.4其他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6.2条约定的,甲方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a)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交易价款总额5%的违约金;甲方另有权(但无义务)一并要求解除其与乙方就转让新疆昌源通达投资有限公司51%股权签署的《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以下简称“昌源通达产权交易合同”);
(b)继续履行本合同,并给予乙方1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以未承继担保的债务金额为基数,按0.5‰/日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宽限期届满,乙方未全面履行本合同第6.2条约定的,甲方仍有权采取上述第(a)项约定的措施。
(2)任何一方违反昌源通达产权交易合同的,视为其违反本合同约定,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在昌源通达产权交易合同项下同等违约责任。
(3)甲方违反本合同第8.3、8.4条约定的(但因乙方不配合导致甲方违反第8.4条约定的除外),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a)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向乙方支付相当于交易价款5%的违约金;乙方另有权(但无义务)一并要求解除昌源通达产权交易合同;
(b)继续履行本合同,并要求甲方向乙方赔偿实际损失。甲方赔偿后,仍违反本合同第8.3、8.4条约定的,或甲方在可更正违约行为的情形下未更正违约行为,或给乙方造成实际损失的,乙方仍有权采取上述第(a)项约定的措施;
(c)无论乙方是否解除合同,如甲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实际损失的,甲方应向乙方赔偿其全部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为收回交易价款的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资金占用成本等)。
(4)乙方要求甲方偿还或有负债的,应当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以及对或有负债的相应证明材料,甲方应当在收到前述通知及材料后5日内偿还或有负债。甲方逾期偿还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自逾期之日起按未支付金额的0.5‰/日的标准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如甲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实际损失的,甲方应向乙方赔偿其全部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为收回交易价款的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资金占用成本等)。
(5)乙方违反本合同第8.4条约定的(但因甲方不配合导致乙方违反第8.4条约定的除外),甲方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a)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交易价款总额5%的违约金;
(b)继续履行本合同,并给予乙方1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以交易价款总额为基数,按0.5‰/日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宽限期届满,乙方未全面履行本合同第8.4条约定的,甲方仍有权采取上述第(a)项约定的措施。
第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2.1甲、乙双方按照规定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12.2出现本合同第十一条所述合同解除情形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本合同。
12.3本合同解除或变更合同主要条款的,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失效,甲、乙双方需将合同解除或变更的事项通知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并将产权交易凭证交还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13.1本合同及产权交易中的行为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3.2甲、乙双方之间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也可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申请调解,或选择以下第1种方式解决:
1.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2.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
3.依法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附则
14.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14.2乙方在受让产权交易标的的过程中依照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要求,递交的承诺函等文件(如有)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3本合同一式捌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乙方委托的产权经纪机构执壹份,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留存壹份用于备案,其余用于办理产权交易的审批、登记手续。
四、本次权益变动标的股份的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存在质押、查封或司法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况。
五、本次权益变动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时间及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包括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转让以及对外间接转让股份,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其中:
融盛投资向中国信达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17,991,788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9.37%),权益变动时间为17,991,788股股份完成过户登记之日,即2024年8月29日。
深圳建信向中国水务协议转让其持有的昌源水务51%股权,即对外间接转让昌源水务下属子公司融盛投资所持上市公司17,286,227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9.00%),权益变动时间为昌源水务51%股权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
六、本次权益变动是否存在其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在本报告书中披露的内容外,本次权益变动未附加其他特殊条件,不存在就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的行使达成的其他安排,亦不存在就转让方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的其他安排等。
七、本次权益变动须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
2024年7月24日,中国信达出具批复文件,同意融盛投资向中国信达非公开协议转让其所持公司17,991,788股股份,同意中国信达协议受让公司上述股份,并同意深圳建信在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其所持昌源水务51%股权的框架方案。
2024年10月15日,中国信达出具批复文件,同意深圳建信转让其所持昌源水务51%股权的处置方案。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内容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融盛投资与中国信达签署的《新疆融盛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统一低碳科技(新疆)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4、深圳建信与中国水务签署的《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
5、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6、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供投资者查阅。
联系人:阿尔斯兰·阿迪里
联系电话:0996-2115936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建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张发勋
日期:2025年 1 月 21 日
一致行动人声明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李文涛
日期:2025年 1 月 21 日
(本页无正文,为《统一低碳科技(新疆)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建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张发勋
日期:2025年 1 月 21日
(本页无正文,为《统一低碳科技(新疆)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一致行动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李文涛
日期:2025年 1 月 21日
附表:简式权益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统一低碳科技(新疆)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新疆库尔勒市 |
股票简称 | 统一股份 | 股票代码 | 600506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深圳市建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 | 北京市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请注明)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深圳建信(信息披露义务人): 持股种类:A股普通股 持股数量:44,312,061股 持股比例:23.08% 融盛投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 持股种类:A股普通股 持股数量:35,278,015股 持股比例:18.37%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持股种类:A股普通股 持股数量:79,590,076股 持股比例:41.45%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深圳建信(信息披露义务人): 持股种类:A股普通股 持股数量:44,312,061股 持股比例:23.08% 中国信达(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 持股种类:A股普通股 持股数量:17,991,788股 持股比例:9.37%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持股种类:A股普通股 |
持股数量:62,303,849股 持股比例:32.45% |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1、 融盛投资向中国信达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17,991,788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9.37%): (1)权益变动时间:17,991,788股股份完成过户登记之日,即2024年8月29日; (2)权益变动方式:协议转让。 2、 深圳建信向中国水务协议转让其持有的昌源水务51%股权,即对外间接转让昌源水务下属子公司融盛投资所持上市公司17,286,227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9.00%): (1)权益变动时间:昌源水务51%股权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 (2)权益变动方式:间接方式转让。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其他□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 | 是 □ 否 √ __________(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
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否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否 □ |
(本页无正文,为《统一低碳科技(新疆)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建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张发勋
日期:2025年 1 月 21日
(本页无正文,为《统一低碳科技(新疆)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字盖章页)
一致行动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李文涛
日期:2025年 1 月 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