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牡丹:关于对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证公监函〔2023〕0205号
关于对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
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恽伶俐,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根据《江苏证监局关于对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戈亚芳、葛维龙、陈强、恽伶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52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公告,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按规定确认收入
根据《警示函》认定,公司未根据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按业务实质对公司棉纱贸易业务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导致公司2021年年报存在虚增营业收入的情形。
2023年6月30日,公司披露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显示,公司对纺织品贸易业务按照收入准则的要求进行了重新梳理以判断公司在交易中的身份,对上述业务自“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确认营业收入,并由此追溯调整2021年度财务报表。会计差错更正后,2021年年报中,调减营业收入1,039.73万元,调减营业成本
1,039.73万元,分别占更正后金额的0.11%、0.14%。
二、商誉计提不准确
根据《警示函》认定,2022年,公司对合并深圳市艾特网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特网能)所形成的商誉减值测试过程中,未充分考量客户中鹏云控股(深圳)有限公司的资信情况并无明显好转,艾特网能总包服务类业务在手订单项目处于停工状态且未有发生好转的迹象,以及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在“评估结论”中说明的有关前提等因素,商誉计提不准确,导致公司2021年年报披露相关财务信息不准确。
定期报告是投资者高度关注的事项,可能对公司经营发展和投资者决策产生重要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财务数据进行客观、审慎地核算,并准确对外披露。但公司未按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确认营业收入,也未准确计提商誉,导致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三十四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1条、第2.1.4条等有关规定。鉴于上述事实以及公司其他违规事项,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对公司及主要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警示函》的认定,时任财务总监恽伶俐作为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任期内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恽伶俐予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