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达建设:第十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4月2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4月24日以书面形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3名,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名。会议的召开及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
监事会对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审核意见如下:
1、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够从各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当期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在公司监事会提出本意见之前,未发现参与本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4、监事会及监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关于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议案》
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并于2023年4月15日将公司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3年4月15日至2023年4月25日,公示期不少于10天。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可向公司监事会提出意见。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二)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激励对象在公司(含子公司)担任的职务等。
(三)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及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激励对象名单与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技术/业务人员。
2、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下列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条件,满足《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亦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