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大炭素: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5月31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方大炭素办公楼五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40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1,599,526,009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40.2255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马卓先生主持本次会议,本次会议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采取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投票方式,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11人;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
3.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管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1,566,530,235 | 97.9371 | 32,930,774 | 2.0587 | 65,000 | 0.0042 |
(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无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魏彦珩、张明兴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