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康美:康美药业关于撤回申请撤销公司股票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6-14  ST康美(600518)公司公告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撤回申请撤销公司股票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9日披露《康美药业关于公司股票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15),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申请。经公司慎重考虑,现决定撤回关于公司股票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申请,具体如下:

一、公司股票前期被实施及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

2021年4月28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2022年4月29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第9.8.6条的相关规定,公司仍存在触发“其他风险警示”的适用情形,公司股票继续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披露的《康美药业关于撤销相关风险警示并继续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44)。

2023年4月29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内部控制缺陷整改完成,内部控制运行有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第9.8.6条相关规定,公司因2020年度内部控制被出具否定意见而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相关情形已经消除,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撤销股票“其他风险警示”的申请,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关于撤回申请撤销公司股票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说明

公司满足了前述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基本要求,经过审慎评估,从保护投资者利益、充分揭示后续不确定性风险的角度出发,决定撤回关于公司股票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申请,具体如下:

康美实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实业)先后于2018年11月28日与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信托)签署了《信托贷款合同》、2018年12月5日签署了《信托贷款合同补充协议》,为担保上述贷款康美实业及相关方向渤海信托提供了担保措施并签订相关协议。之后在贷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康美实业未按约定向渤海信托履行全部还款义务,各担保人也未履行相应的担保责任,渤海信托将康美实业、康美(亳州)华佗国际中药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中药城)、亳州市新世界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界商贸)、康美(亳州)世纪国药中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国药)、许冬瑾等十五人列为被告。公司于2022年9月1日收到一审判决,根据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基于审慎性原则,依据一审判决结果,以康美中药城、新世界商贸、世纪国药被抵押的不动产账面价值为限计提未决诉讼预计负债共计60,916.28万元,且前述三家子公司已在规定时间内,于2022年9月8日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已开庭,公司目前尚未收到二审判决书。

此外,公司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68,867.40万元,盈利能力尚待进一步恢复。

公司管理层将依据法律相关规定,积极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持续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公司将择机再次提交撤销公司股票其他风险警示的申请。

三、其他风险提示

公司撤回关于公司股票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申请,公司股票简称仍为“ST康美”,股票代码600518不变,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

公司撤回申请后,公司经营状况不会因此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