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美药业: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518 证券简称:康美药业 编号:临2024-039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于2024年11月6日、2024年11月7日、2024年11月8日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
? 经公司自查并向控股股东发函询证,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公司已披露事项外,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公司股票于2024年11月6日、2024年11月7日、2024年11月8日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一)生产经营情况
经公司自查,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公司内外部生产经营环境相较于异常波动前并未发生重大变化。
(二)重大事项情况
经公司自查并向公司控股股东书面发函询证,截至目前,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涉及本公司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重大交易类事项、业务重组、股份回购、股权激励、破产重整、重大业务合作、引进战略投资者等重大事项。
(三)媒体报道、市场传闻、热点概念情况
未发现近期媒体报道了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其他股价敏感信息
经公司核实,未发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在公司股票异常波动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公司股票于2024年11月6日、2024年11月7日、2024年11月8日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波动幅度较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二级市场交易风险,理性决策,审慎投资。
(二)公司全资子公司康美中药城(普宁)有限公司被申请破产清算
公司于2024年3月13日、2024年3月26日、2024年4月9日分别披露了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康美中药城(普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宁中药城)被申请破产清算的情况及进展公告,普宁中药城的债权人佛山市翔盈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盈公司)以普宁中药城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揭阳中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普宁中药城已向揭阳中院提交《破产申请异议书》并附相关证据资料,2024年3月25日,普宁中药城收到揭阳中院(2024)粤52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揭阳中院裁定不予受理翔盈公司对普宁中药城的破产清算申请,后翔盈公司不服揭阳中院做出的裁定,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请求改判裁定被上诉人普宁中药城破产清算。截至目前,普宁中药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保持正常运作,普宁中药城将继续积极与债权人进行沟通,争取尽早消除不良影响,尽最大努力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翔盈公司上诉请求是否被广东高院支持,普宁中药城是否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关于追偿权纠纷诉讼进展
2021年11月12日,公司收到广州中院作出的(2020)粤01民初21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向52,037名投资者赔偿投资损失245,892.85万元,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在破产重整程序中根据《重整计划》向52,037名投资者完成了245,892.85万元的赔偿,于2021年12月
29日收到《民事裁定书》,揭阳中院裁定确认公司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
为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积极行使诉讼权利,于2022年4月27日向法院提交立案资料,向其他责任人依法主张其应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公司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支付公司已经承担的赔付款及利息、诉讼费、律师费等合计34,089.29万元。公司已于2023年10月12日收到(2023)粤0104民诉前调29380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2024年6月25日,该案件已组织第一次开庭,截至目前公司未收到法院其他文书,尚待法院进一步安排。
公司向广州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支付公司已经承担的赔付款及利息、诉讼费、律师费等合计260,773.05万元。公司已收到广州中院(2024)粤01民初445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就公司与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追偿权纠纷一案立案审理。截至目前公司已收到法院传票,该案件定于2025年5月23日开庭审理。
(四)渤海信托案件抵押不动产执行进展
2023年8月16日,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康美(亳州)华佗国际中药城有限公司、亳州市新世界商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案件已作出二审终审判决。2024年5月17日,公司收到揭阳中院(2024)粤52执62号之六《执行裁定书》,揭阳中院裁定拍卖或变卖康美(亳州)华佗国际中药城有限公司、亳州市新世界商贸有限公司、康美(亳州)世纪国药中药有限公司被抵押的不动产。2024年8月6日,公司收到揭阳中院(2024)粤52执62号《拍卖通知书》,揭阳中院于2024年9月15日10时至2024年9月16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带租拍卖被执行人康美(亳州)华佗国际中药城有限公司、亳州市新世界商贸有限公司被抵押的不动产。2024年8月19日,公司查询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获悉上述拍卖已被撤回,拍卖网络平台显示撤回原因为申请执行人及其他执行债权人撤回执行申请。2024年10月9日,公司披露了揭阳中院作出的(2024)粤52执62号之八《执行裁定书》,揭阳中院裁定终结(2024)粤52执62号案件的执行并解除对
被执行人康美(亳州)华佗国际中药城有限公司、亳州市新世界商贸有限公司、康美(亳州)世纪国药中药有限公司等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董事会声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没有任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等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