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海药业: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521 证券简称:华海药业 公告编号:2023-082号债券代码:110076 债券简称:华海转债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
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部分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540人,预留授予部分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118人;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首次授予部分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1,036.65万股,预留授予部分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
177.572万股;
●根据《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第六章、第四条“额外限售期”的相关规定:所有限制性股票的持有人(包括通过非交易过户方式获得股票的持有人)在每批次限售期届满之日起的6个月内不以任何形式向任意第三人转让当批次已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因此,公司将在额外限售期满后另行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本次可解除限售股票的股份解除限售手续,敬请投资者注意。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10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和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浙江
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和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现就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21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相关人士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1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1年4月27日至2021年5月6日,公司对本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官网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年5月12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公司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1年5月18日,公司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相关人士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1年5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同意公司以2021年5月28日作为首次授予日,向除苏严先生外的617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3,969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
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6、2021年6月11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以上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7、2021年6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2021年6月21日作为暂缓授予部分的授予日,向苏严先生授予1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名单进行了核实。
8、2021年7月8日,公司完成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的授予登记手续,登记数量为3,714.5万股限制性股票,参与的激励对象共计583人。
9、2022年4月22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0、2022年4月26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截至目前,前述公告公示期已满45天,期间公司未收到相关债权人向公司提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
11、2022年5月17日,公司召开了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
12、2022年5月25日,公司完成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股份在中登公司的授予登记手续,登记数量为394.544万股限制性股票,参与的激励对象共计128人。
13、2022年6月28日,公司完成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中合计1,222.85万股限制性股票在中登公司的回购注销手续。
14、2023年3月31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离职的27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96.8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截至目前,前述公告公示期已满45天,期间公司未收到相关债权人向公司提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
15、2023年5月19日,公司召开了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6、2023年6月9日,公司完成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中合计96.8万股限制性股票在中登公司的回购注销手续。
17、2023年7月1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和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情况
类型 | 授予日期 | 授予价格 | 授予股票数量(万股) | 授予激励对象人数 | 股份登记日期 |
首次授予 | 2021年5月28日 (首次授予日); 2021年6月21日 (暂缓部分授予日) | 10.01元/股 | 3,714.5 | 583人 | 2021年7月8日 |
预留授予 | 2022年4月25日 | 9.55元/股 | 394.544 | 128人 | 2022年5月25日 |
(三)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历次解锁情况
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公司已完成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事项。因此截至目前,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未有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一)解除限售条件达成说明
公司激励计划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首次授予第二期限制性股票及预留授予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方可全部解除限售:
首次授予第二期/预留授予第一期的解除限售条件 | 是否达到 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 |||||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该解除限售的条件。 | |||||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该解除限售的条件。 | |||||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目标为: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4%。(上述“净利润”指公司经审计合并报表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且以剔除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 公司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且剔除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后的净利润为119,553.99万元,较2020年同比增长46.47%。 满足该解除限售的条件。 | |||||
激励对象所属分子公司或职能部门2022年度考核均满足100%解除限售股份的要求。 | ||||||
(五)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公司人力资源部将负责组织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董事会 |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540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118名预留授予激 |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分子公司/部门层面标准系数×个人层面标准系数。 | 励对象2022年度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均为C等级及以上,本期个人层面解除限售的比例标准系数为100%。 | |||||||
综上所述,公司2021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预留授予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成就,公司将按照规定在相关期限届满后办理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及股份上市流通的相关事宜。
(二)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限售期、预留授予第一个限售期的说明
1、本次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部分的股份登记日为2021年7月8日,因此第二个限售期于2023年7月8日届满。本次可对已获授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进行解除限售。
2、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股份登记日为2022年5月25日,因此,预留授予第一个限售期于2023年5月25日届满。本次可对已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总数的50%进行解除限售。
3、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六章、第四条“额外限售期”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持有人在每批次限售期届满之日起的6个月内不以任何形式向任意第三人转让当批次已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公司将在上述各批次限售期届满之日起的6个月后统一办理各批次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具体以实际办理的解除限售时间为准。
(三)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解除限售期及解除限售比例的说明 1、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比例情况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第二个 |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 | 30% |
解除限售期 | 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
第三个 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因此,本次可对已获授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进行解除限售。
2、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比例情况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因此,本次可对已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总数的50%进行解除限售。
三、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解除限售情况
(一)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情况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共有540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共计可解除限售股份1,036.65万股,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6993%。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已获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占已获授予限制性股票比例 | 剩余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万股) |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
1 | 李宏 | 董事 | 50 | 15 | 30% | 20 |
2 | 祝永华 | 董事 | 45 | 13.50 | 30% | 18 |
3 | 郭斯嘉 | 董事 | 40 | 12 | 30% | 16 |
4 | 苏严 | 董事 | 10 | 3 | 30% | 4 |
5 | 陈其茂 | 高级管理人员 | 35 | 10.50 | 30% | 14 |
6 | 徐波 | 高级管理人员 | 6 | 1.80 | 30% | 2.40 |
7 | 陈敦渊 | 高级管理人员 | 35 | 10.50 | 30% | 14 |
8 | 张美 | 高级管理人员 | 35 | 10.50 | 30% | 14 |
9 | 林丽红 | 高级管理人员 | 35 | 10.50 | 30% | 14 |
10 | 何斌 | 高级管理人员 | 8 | 2.40 | 30% | 3.20 |
11 | 徐觅 | 高级管理人员 | 35 | 10.50 | 30% | 14 |
12 | 岡慧 | 高级管理人员 | 20 | 6 | 30% | 8 |
董监高人员小计 | 354 | 106.20 | 30% | 141.60 | ||
二、其他激励对象 | ||||||
其他激励对象小计(528人) | 3,101.50 | 930.45 | 30% | 1,240.6 | ||
三、合计 | 3455.50 | 1,036.65 | 30% | 1,382.2 |
(二)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情况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共有118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共计解除限售177.572万股限制性股票,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1198%。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已获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万股) | 本次解锁数量占已获授予限制性股票比例 | 剩余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
1 | 孟艳华 | 高级管理人员 | 24.50 | 12.25 | 50% | 12.25 |
董监高人员小计 | 24.50 | 12.25 | 50% | 12.25 | ||
二、其他激励对象 | ||||||
其他激励对象小计(117人) | 330.644 | 165.322 | 50% | 165.322 | ||
三、合计 | 355.144 | 177.572 | 50% | 177.572 |
(三)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其他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六章、第四条“额外限售期”的相关规定:所有限制性股票的持有人(包括通过非交易过户方式获得股票的持有人)在每批次限售期届满之日起的6个月内不以任何形式向任意第三人转让当批次已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因此,公司将在额外限售期满后另行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本次解除限售股票的股份解除限售手续,敬请投资者注意。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相关资料,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和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相关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鉴于上述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我们同意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各批次相关限售期满后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540名激励对象合计1,036.65万股,及预留授予第一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18名激励对象合计177.572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五、监事会意见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在各批次限售期满后解除限售。本次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解除限售事宜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相关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已届满且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额外限售期期满后办理解除限售等手续。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及本期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且已经取
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登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八、上网公告附件
(一)《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核查意见》
(三)《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部分解除限售的法律意见书》
(四)《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