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海药业: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仔细审阅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相关资料,经审慎分析,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本次回购股份是基于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和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有利于增强公司股票长期投资价值,维护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同时,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激励公司核心员工为公司创造更大价值,提高公司员工的凝聚力,有利于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3、公司本次拟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回购,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不超过10,000万元,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及未来重大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股份方案具备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相关事项。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李刚、王学恭、辛金国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