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海药业: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4-20  华海药业(600521)公司公告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海药业”)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45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主要内容

公司于2024年3月22日披露的《关于归还募集资金的公告》显示,部分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期限已超过十二个月,涉及金额1,150万元。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李宏、总经理陈保华、首席财务官张美、董事会秘书祝永华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上述相关人员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上述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二、有关情况说明

1、上述《决定书》中所述公司超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公司已于2024年3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归还募集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21号)。

2、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提及的募集资金规范使用相关事项,

公司自查发现上述情况后,立即归还了该部分募集资金。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公司募集资金管控措施,深化交叉提醒监督机制,同时公司将进一步加强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募集资金管理人员等各级相关人员对《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培训,持续提升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意识,避免该类失误的再次发生。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