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科技: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查股网  2024-04-26  中天科技(600522)公司公告

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科技股份”或“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公司重点着眼于战略发展目标及未来可持续性发展,在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征、实际经营情况、股东要求和意愿、外部融资环境、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的基本原则

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充分考虑和听取广大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的基础上,实施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2024年-2026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利润分配原则:

1、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其中,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公司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2、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兼顾对股东的合理回报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3、如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4、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1)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

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2)当年末资产负债率高于70%;

(3)当年经营性现金流为负。

(二)公司利润分配间隔期和比例:

公司当年如实现盈利且该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时,原则上应当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视同公司现金分红,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三)实施现金分红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当年盈利且该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4、公司现金流为正值,能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

(四)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若公司发展较快,董事会认为充实股本能更好与公司经营规模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最低现金股利分配之余,由董事会拟定股票股利分配预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广大投资者、独立董事、监事的意见,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可以

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公司应当提供多种渠道主动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网络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股东关心的问题。

(六)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公司由于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相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询监事会意见并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的周期

公司至少每三年制定或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根据广大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结合公司的外部经营环境及自身经营状况,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并确保其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五、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