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航股份: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部及各所属单位对外捐赠管理,规范对外捐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9〕317号)、《关于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国资发评价〔2015〕41号)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各单位自愿无偿将有权处分的现金资产、实物资产等合法财产,捐赠给合法的受赠方,用于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和公司所属单位的对外捐赠行为。
第四条 对外捐赠类型分为向受灾地区、乡村振兴定点帮扶地区、定点援助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向教科文卫体事业和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以及在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慈善领域进行的捐赠。
第五条 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对外捐赠
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任何人不得将公司总部及所属单位拥有的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 对外捐赠应当遵循统一管理的原则。对外捐赠由公司统一管理,公司党建文宣部是公司总部对外捐赠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总部对外捐赠工作的组织、管理、汇总和上报等工作。所属单位主管捐赠业务部门是本单位对外捐赠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对外捐赠工作的组织、管理、汇总和上报等工作。所属单位对外捐赠应当向公司总部归口管理部门报备。
第三章对外捐赠的原则第七条 对外捐赠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公司总部及所属单位有决定是否捐赠以及捐赠内容、捐赠数量金额的权利,有权依法拒绝有关慈善组织和协会、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的摊派性捐赠、商业性赞助。公司总部及所属单位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方面为捐赠单位创造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的便利条件。
第八条 对外捐赠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司总部及所属单位诚实履行按照单位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方承诺的捐赠。
第九条 对外捐赠应当遵循量力而行的原则。充分考虑
本单位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合理制定对外捐赠的支出规模和标准。公司总部及所属单位对外捐赠支出规模不得超过本制度规定的最高限额。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负债水平偏高、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或者大幅减少的所属单位,应严格控制对外捐赠规模;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或者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职工切身利益的所属单位,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安排对外捐赠支出。
第四章预算、备案与审批管理第十条 公司总部及所属单位对外捐赠支出应当纳入本单位年度预算管理,形成专项报告,对全年对外捐赠预算支出项目、支出方案及支出规模等预算安排作出说明。年度预算由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后,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报上级单位备案。
第十一条 在遵照“三重一大”议事规则前提下,公司总部对外单项捐赠项目2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党委会讨论决策同意后实施;200万元(含)以上的,在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报上级单位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对外捐赠项目,所属单位在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12个月内累计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向公司归口管理部门报备后实施;12个月内累计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的,报公司党委会讨论决策同意后实施。每年12月15日前,填报本年度《捐赠信息报送表》(附件)
至党建文宣部。
第十三条 对于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特殊事项超出预算范围需要紧急安排对外捐赠的,不论金额大小,应当提交公司决策机构专题审议并履行相应预算追加审批程序后,及时逐级报上级单位批准。
第十四条 用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的,捐赠资产金额按实时社会公允价值计算。
第十五条 同一捐赠主体对同一捐赠对象在一年之内连续发生的捐赠行为,应视为一个单项捐赠项目,其捐赠资产金额累计计算,捐赠主体在首次捐赠之前应按照本章规定履行有关手续。
第五章监督与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应通过社会责任报告、年报等方式,及时公布对外捐赠信息,涉及国家和企业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十七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加强对外捐赠事项的财务监督工作,在实际发生对外捐赠支出后,应取得受赠方出具的合法的捐赠收据和财产交接清单,并规范账务处理。
第十八条 对捐赠项目实施情况,公司及所属单位应组织进行相关检查或要求受赠方提供专项审计报告、项目总结报告,督促受赠方发挥捐赠资产的最大效益。
第十九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应结合捐赠项目实际情况,加强捐赠后评估工作,重视对外捐赠项目实施效果的跟踪管理。
第二十条 发生对外捐赠事项的所属单位,须对上一年度捐赠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总结报告须在每年3月底前报公司党建文宣部(报送内容见附件)。
第二十一条 在捐赠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以权谋私、假公济私、转移单位资产;
(二)向受赠方或受益人索要或收受回扣、佣金、信息费、劳务费等;
(三)侵害本单位或受赠方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党建文宣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年度捐赠信息报送表
附件
年度捐赠信息报送表
单位名称 | 捐赠总金额 | ||
捐赠总笔数 | 责任部门 | ||
联络人 | 联系方式 | ||
一、 年度捐赠项目综合情况 |
二、已发生捐赠项目的实施效果
(包括捐赠项目的价值、管理、绩效、可持续性、创新性、社会认可等)
三、捐赠项目后续跟踪监督情况
公益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如有)。跨年项目应填写项目周期和上一年度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