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园集团: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525 证券简称:长园集团 公告编号:2023042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及子公司为被告
? 涉案的金额:新增证券虚假陈述类案件金额60,638.64万元,股权转让纠纷涉案金额包括3,685.16万元及相关损失
?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就135名自然人投资者所提证券虚假陈述案件比照同类已结案的证券虚假陈述案件计提预计负债。本次公告相关案件尚处于立案受理阶段,暂时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损益的影响金额。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新增诉讼基本情况
(一)新增诉讼的基本情况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5月6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公司大股东山东至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至博”)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民事诉讼,涉案金额合计约为57,216.93万元。截至目前,原告持有长园集团103,425,05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87%。原告所提名董事及监事自2018年7月至今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职务。现将案件情况披露如下: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山东至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①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人民币570,338,318.87元;
②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佣金损失30,856.17元和印花税损失570,333.32元,共计人民币601,189.49 元;
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前述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印花税损失的利息1,229,776.29元;
(以上各项诉请金额为人民币572,169,284.64元。)
④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3)事实与理由
2018年1月9日,原告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购入7,400万股长园集团股票,详见2018年1月10日公告的《关于公司股东沃尔核材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06)与2018年6月8日公告《关于股东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完成过户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07)。2018年1月31日至4月4日期间,原告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购入13,255,058股长园集团股票;2018年7月20日,原告通过大宗交易购入16,170,000股长园集团股票,并持续持有该部分股票。截至目前,原告持有长园集团103,425,05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87%。
2020年10月24日,被告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认定被告子公司长园和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虚增业绩,被告《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根据《处罚决定书》认定的虚假记载行为,被告已经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行为,且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被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案涉股票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损失及相关利息合计为1,144,338,569.28元。原告认为长园集团的虚假陈述行为至少应对原告损失的50%承担赔偿责任,即被告至少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72,169,284.64元。
(4)案件进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计于2023年7月5日开庭审理山东至博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件。
(二)新增其他诉讼
1、中小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件
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135名自然人投资者的起诉状及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前述投资者请求法院判令公司赔偿其因公司虚假陈述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合计约3,421.71万元。前述135名自然人投资者索赔案件目前处于立案受理阶段。
2、股权转让纠纷
公司全资子公司拉萨市长园盈佳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园盈佳”)2023年5月6日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文件,详细情况如下:
序号 | 原告 | 被告 | 诉讼类型 | 事实和理由 | 诉讼请求 | 受理机构 | 进展情况 |
1 | 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一: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樟树市睿日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被告三:共青城百富源睿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四:莫懿;被告五:樟树市齐一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被告六: 樟树市尽皆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被告七:方炎林;被告八:深圳市电广股权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被告九:李培勇;被告十:赵宏田;被告十一: 周松庆;被告十二:张彦彬;被告十三:王有禹;被告十四:胡兵;被告十五:王崟;被告十六:拉萨市长园盈佳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十七:陈学俐 | 股权转让纠纷 | 2016年9月30日,原告与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泰健康”)的包括方炎林在内的16个原股东签订了《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简称“购买协议”),与倍泰健康部分股东签订两份补充协议,原告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倍泰健康16个原股东购买合计所持倍泰健康100%股权,并按照购买协议约定支付给被告股权转让的现金交易对价和股份交易对价。其中公司全资子公司长园盈佳获得了2580464 股原告股份(价值为 36720000 元)。 2022年2月21日,宜通世纪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刑终55号《刑事裁定书》,认定被告方炎林签订案涉购买协议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其在民事上属于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案涉协议依法是可撤销的合同,原告有权撤销案涉协议。倍泰健康公司的16名原股东即本案被告应返还因案涉购买协议取得的财产给原告,并赔偿因此给原告造成的全部损失。 | 宜通世纪主要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撤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购买协议及两份补充协议; 2、请求判令汤臣倍健等8名被告返还股权转让现金对价或股权转让股份对价;请求判令长园盈佳向原告补偿其已收取的股权转让股份对价的现金价值36720000元及返还已收取的2580464股原告股份的分红131604.18元; 3、请求判令各被告向原告赔偿因撤销合同导致的原告所受到的损失(包括原告为并购倍泰健康公司支付的中介费、发行登记费等费用); 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财产保全费。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案件将于2023年6月14日开庭审理。 |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现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一)新增大股东诉讼理由为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公司认为与之前披露的虚假陈述案件有不同之处。首先,前者的原告是大股东,后者的原告是中小投资者;其次,前者的股份来源于协议转让、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方式及大宗交易方式,而后者股份来源为二级市场交易方式;再次,公司认为前者与后者购买本公司股票的原因和目的有所不同。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法院对本案的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目前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损益的影响金额。
(二)公司就135名自然人投资者所提证券虚假陈述案件比照同类已结案的证券虚假陈述案件计提预计负债。
此外,新增的股权转让纠纷尚处于立案受理阶段,暂时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损益的影响金额。
公司将密切关注诉讼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诉讼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