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园集团:2023年第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查股网  2023-12-09  长园集团(600525)公司公告

2023年第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文件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议程

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2月25日14:00主持人:吴启权

一、宣布会议开始,介绍出席会议的股东情况

二、宣读会议议程

三、进入议程

议程一:宣读议案议案一:《关于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的议案》议案二:《关于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议程二:股东发言议程三:推举2名股东代表参与计票、监票议程四:发放表决票,与会股东对上述议案进行投票表决议程五:2名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律师与工作人员进行计票、监票议程六:主持人现场宣读表决结果议程七: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四、宣布会议结束,散会

议案一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一、授信申请及担保情况概述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前述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具体授信申请及担保情况如下:

1、公司全资子公司长园深瑞继保自动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园深瑞”)、

珠海市运泰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运泰利”)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不超过4亿元,其中长园深瑞申请额度不超过3亿元,珠海运泰利申请额度不超过1亿元,授信期限一年。上述子公司使用授信时,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长园(珠海)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珠海达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园创新”)提供其名下权证号为粤(2022)珠海市不动产权第0009831号、粤(2022)珠海市不动产权第0009830号、粤(2022)珠海市不动产权第0009841号、粤(2022)珠海市不动产权第0009842号的房产及土地为长园深瑞授信提供抵押担保(若上述抵押物权利人名称及权证号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为准)。

2、公司全资子公司珠海运泰利、长园创新分别向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分行申请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一年,其中珠海运泰利申请授信额度不超过2亿元,长园创新申请额度不超过1.5亿元,公司为珠海运泰利、长园创新前述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担保对象基本情况

(一)长园深瑞

1、名称:长园深瑞继保自动化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北区科技北一路13号

3、法定代表人:孙美扬

4、注册资本:100,000万元

5、成立日期:1994-06-30

6、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电力自动化保护控制系统及设备、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控制装置及实验设备、输配电及控制系统及设备、信息及通信系统及设备、电气机械及电力电子设备、电力监测及运检监控系统及设备等。许可经营项目是:电力自动化保护控制设备、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控制装置及实验设备、输配电控制设备、信息及通信设备、电气机械及电力电子设备、电力监测及运检监控设备、电源设备、时间同步设备、网络安全监测设备、机器人、交换机、仪器仪表的生产等。

7、股权情况:公司持有长园深瑞100%股权。

8、主要财务数据(以下为子公司合并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2年12月31日 (经审计)2023年9月30日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596,256.06701,100.16
负债总额312,738.89431,838.59
资产负债率52.45%61.59%
净资产283,517.17269,261.57
营业收入318,697.81224,864.79
净利润27,607.0321,794.16

(二)珠海运泰利

1、名称:珠海市运泰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珠海市斗门区新青科技工业园内B型厂房

3、法定代表人:吴启权

4、注册资本:34,610万元

5、成立日期:2004-09-18

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机械设备租赁;五金产品批发;通用设备修理;五金产品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终端测试设

备销售;人工智能公共数据平台;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实验分析仪器制造;实验分析仪器销售;专用仪器制造;试验机制造;试验机销售;终端测试设备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智能机器人的研发;工业机器人制造;工业机器人销售;工业机器人安装、维修;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

7、股权情况:公司持有珠海运泰利100%股权。

8、主要财务数据(以下为子公司合并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2年12月31日 (经审计)2023年9月30日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343,315.86339,170.18
负债总额247,089.78219,809.44
资产负债率71.97%64.81%
净资产96,226.08119,360.74
营业收入175,884.72133,741.86
净利润6,173.219,045.99

(三)长园创新

1、名称:长园(珠海)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科技八路5号4栋

3、法定代表人:姚泽

4、注册资本:2,100.328万元

5、成立日期:2014-12-26

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软件开发;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工业机器人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新能源汽车生产测试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可穿戴智能设备制造;可穿戴智能设备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物业管理。

7、股权情况:公司全资子公司长园(珠海)控股发展有限公司持有其 100%

股权。

8、主要财务数据(以下为子公司合并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2年12月31日 (经审计)2023年9月30日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148,504.14173,096.64
负债总额53,133.89105,237.17
资产负债率35.78%60.80%
净资产95,370.2567,859.47
营业收入14,218.5435,149.16
净利润-5,665.852,489.21

三、抵押物情况

权属单位产权证号建筑/土地面积(㎡)2023年9月30日的账面价值(万元)
长园(珠海)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珠海达明科技有限公司)粤(2022)珠海市不动产权第0009830号12,485.256,739.78
粤(2022)珠海市不动产权第0009831号8,098.56
粤(2022)珠海市不动产权第0009841号3,261.37
粤(2022)珠海市不动产权第0009842号54.01

该土地及建筑物产权清晰,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目前不存在抵押或其他权利受限的情形。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为满足经营资金需求、保障经营活动的有序开展,公司子公司长园深瑞等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抵押物及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能对前述担保对象保持良好控制,可以及时掌握资信状况,本次提供担保事项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2023年12月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的议案》,并同意将前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六、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约为477,479.9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95.57%,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为34.66%。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333,797.7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66.81%,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为

24.23%。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均为对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除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

现将以上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议案二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进一步完善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8月修订)》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具体详见附件。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现行的《独立董事制度》及《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现将以上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附件:《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附件: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进一步完善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公司的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任职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八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制度规定的不得被提名为公司董事的情形,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36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12个月的;

(六)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且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上海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六条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6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任职条件或独立性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制度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与履职方式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制度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制度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五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公司未设置提名委员会,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并就公司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制度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二十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履职保障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证券部、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第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