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园集团:股权激励股票期权注销及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股票期权注销及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有4名激励对象已离职,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公司对前述4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并注销前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
? 本次注销的股票期权合计110,000份,公司于2023年12月1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股票期权的注销事宜。
?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回购股份数量(股) | 注销股份数量(股) | 注销日期 |
110,000 | 110,000 | 2023年12月25日 |
一、本次股票期权注销及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公司2022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就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分别发表独立意见与核查意见,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律师”)及独立财务顾问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4)。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于2023年10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5),就本次股份回购注销事项履行了通知债权人程序,截至本公告日公示期已满四十五天,公示期内公司未接到相关债权人要求提前清偿或提供担保的要求。
二、本次股票期权注销及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注销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沈习波等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公司有权取消上述激励对象资格并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二)本次注销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人员、数量
公司于2023年12月1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股票期权的注销事宜,对前述4名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的全部股票期权合计110,000份进行注销,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剩余已授予的股票期权为9,040,000份。
公司以授予价格2.49元/股回购注销前述4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110,000股,回购注销完成后,股权激励计划剩余限制性股票9,040,000股。
(三)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号码:B882908928),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等申请办理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手续,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于2023年12月25日完成注销,后续公司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类别 | 变动前(股) | 变动数(股) | 变动后(股) |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9,150,000 | -110,000 | 9,040,000 |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1,305,775,152 | 0 | 1,305,775,152 |
股份合计 | 1,314,925,152 | -110,000 | 1,314,815,152 |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就公司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
1、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履行了相应程序,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和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3、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提交回购注销申请,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所涉的减资事宜。
特此公告。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