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园集团:关于涉及诉讼事项及进展的公告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事项及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新增案件为立案阶段,进展案件为二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新增案件为被告,进展案件为被上诉人
? 涉案的金额:新增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金额5,608.11万元,进展案件的诉讼金额809.47万元
?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新增案件尚处于立案受理阶段,暂时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损益的影响金额。公司认为与之前已判决的中小投资者虚假陈述案件有不同之处,详见公告正文。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新增诉讼基本情况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2月25日收到股东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尔核材”)的民事起诉状,公司尚未收到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沃尔核材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民事诉讼,涉案金额合计约为5,608.11万元。
沃尔核材目前持有公司27,560,67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0%。沃尔核材及一致行动人自2014年5月26日至2018年8月31日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其中2014年6月4日至2017年11月13日,沃尔核材及一致行动人为公司第一大股东),自2015年5月7日至2021年8月9日,沃尔核材提名的董事在公司担任董事职务,自2015年5月7日至2018年7月6日,沃尔核材提名的监事在公司担任监事职务。
现将案件情况披露如下: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人民币56,008,304.84元。
(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印花税损失人民币56,008.30元(以投资差额损失的千分之一计算)以及佣金损失16,802.50元(以投资差额损失的万分之三计算)。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于2020年10月27日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7号),认定被告于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的情形,违反了《证券法》所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对被告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而根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2021)粤03民初2601号示范案件的判决,被告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行为并具有重大性,且被告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7年3月14日,更正日为2018年12月25日,基准日为2019年1月21日,基准价为4.56元/股。原告于2017年3月29日至2017年6月8日期间买入被告股票52,454,306股,截至起诉之日仍持有此期间买入的股票10,492,181股,投资差额损失为人民币56,008,304.8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第六十九条以及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等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已披露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披露了《关于涉及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8),19名投资者不服深圳市中级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一审判决公司赔偿前述投资者403.87万元),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公司赔偿其损失合计809.47万元。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
院民事判决书(2022)粤民终2019-2034、2036、2037号,法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现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公司认为,在该案件中的购买股票期间内,沃尔核材系大股东身份且沃尔核材提名的董事、监事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职务,与前期已判决的中小投资者虚假陈述案件存在不同之处。2014年6月4日至2017年11月13日,沃尔核材及一致行动人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沃尔核材与中小投资者购买本公司股票的原因和目的有所不同。此外该案件中沃尔核材买入股票的方式是沃尔核材以大宗交易方式受让其一致行动人股票。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法院对本案的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目前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损益的影响金额。公司将密切关注诉讼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诉讼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