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园集团: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直接选举产生。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及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第九条 公司提交事项至战略委员会决策,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战略规划草案、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可行性报告、方案、协议等资料;
(二)公司管理层组成的投资委员会对事项进行初审,审议通过后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三)战略委员会根据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审议通过后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与档案保存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战略委员会召集人、两名以上战略委员会委员可提议召开会议。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及主持。战略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两名以上战略委员会委员推举一名委员代为履行职责。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用现场与通讯相结合或通讯等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的会议通知及会议相关资料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送达各委员。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及送达会议相关信息,免于按照前款规定的通知时限执行。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对审议事项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审议通过。第十八条 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应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战略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应当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应设会议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授权委托书、表决票、会议记录、决议等,由证券部负责保存,会议档案应当至少保存十年。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战略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