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园集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查股网  2024-11-02  长园集团(600525)公司公告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新聘、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相关责任主体及职责

第三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公司财务部、审计监察部等相关部门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审计委员会进行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审计工作质量评估及对审计等工作进行日常管理;

(二)拟订相关工作制度或流程、安排审计业务合同的签订与执行;

(三)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完成约定的工作;

(四)收集整理对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质量评估的相关信息;

(五)与会计师事务所日常沟通联络以及协助提供内、外部管理机构需要的与会计师事务所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等相关信息的对外披露及向有关部门报备。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六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及相关专业团队,且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未因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四)具有独立从事审计等业务的能力,且能确保在承接和从事审计等业务时,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利益冲突;

(五)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六)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和社会声誉,近一年没有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方式及要求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公开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公司可以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续聘可以不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

第八条 公司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渠道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审计业务约定书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

第十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规定如下:

(一)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

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二)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三)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一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符合以下期限要求:

(一)公司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后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期1年。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不得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二)公司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8年。因业务需要拟继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8年的,应当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质量、股东评价、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在履行法人治理程序及内部决策程序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10年;

(三)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五章 选聘程序及档案管理第十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十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具体流程: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由公司相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制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形成选聘文件;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公司相关部门人员进行初步审查与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可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三)审计委员会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当说明理由;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合同。

第十四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或其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影响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会计师事务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五)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期限不符合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

(六)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七)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的行为;

(八)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第十五条 在年报审计过程中出现本制度第十四条所述情形,审计委员会应当立即启动改聘程序,保证公司年报审计工作顺利完成。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应向前任会计师事务所了解有关情况与原因,同时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其专业胜任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等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作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公司应当为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七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第六章 监督及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会计师事务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准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开展公司审计业务;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等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二十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公司应当按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求报送有关情况说明。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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