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长园: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查股网  2026-06-27  ST长园(600525)公司公告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5.16%。

上述关联交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 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项,但公 司未进行临时公告。2025 年4 月29 日,长园集团发布公告,对相关关联交易进 行了补充确认和会计差错更正,并在2024 年年度报告中进行了披露。截至2025 年4 月、9 月,吴启权分别归还了前述占用资金的本金和利息。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银行流水、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长园集团未及时披露前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涉嫌违 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2021 年《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 款的规定,吴启权作为长园集团时任董事长、总经理,组织并安排上述关联交易 相关合同签署、资金划转等工作,占用公司资金由其个人使用,是上述信息披露 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姚泽作为公司时任董事、财务负责人,根据吴启 权要求编造虚假付款申请书等流程文件、协助划转资金,未勤勉尽责,是上述信 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60 万元罚款;

二、对吴启权给予警告,并处以180 万元罚款;

三、对姚泽给予警告,并处以8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 规则》的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 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 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 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相关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

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和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 结果以深圳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 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对此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敬请投资者谅解。公司将深刻 反思,认真吸取经验教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和水平,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 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经营活动和业务均正常开展。对于《行政 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公司已进行深刻的自查自纠并已整改完毕。 2025 年4 月25 日、2025 年9 月12 日,吴启权先生已分别辞去公司总裁与董事、 董事长等职务,离任后,吴启权先生不在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姚泽先生于2025 年4 月29 日、4 月30 日辞去公司财务负责人、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职务,于2026 年6 月26 日辞去公司副总裁职务,离任后,姚泽先生不在公 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4、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 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