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达环保:关于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7-26  菲达环保(600526)公司公告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朱为民关于江苏海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海德”)《股权转让协议》纠纷的仲裁案件有最新进展,现披露如下:

一、仲裁基本情况

仲裁受理时间:2021年12月

仲裁机构名称:深圳国际仲裁院

仲裁机构所在地:中国深圳

本公司的仲裁请求:1.撤销本公司与朱为民于2015年2月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2.朱为民向本公司退还已经支付的股权转让款9,140万元(第一期股权转让款1,800万元+第二期股权转让款7,340万元),本公司将47%的江苏海德股权返还过户给朱为民;3.朱为民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2,432.68万元(暂计至2021年8月20日,实际计至被申请人付清之日止);4.朱为民承担本案的仲裁费、保全费、担保费;5.朱为民承担本公司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详见于2021年12月7日披露的临2021-062号《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2022年2月,深圳国际仲裁院受理了朱为民提交的仲裁反请求申请。

朱为民的仲裁反请求:1.本公司向朱为民补偿华南国仲深(2020)D480号案律师费50.33万元;2.本公司向朱为民补偿(2021)粤03民特687号案律师费10万元;3.本公司向朱为民补偿(2022)苏09执21号案律师费10万元;4.本公司向朱为民补偿本案律师费48万元;5本公司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详见于2022年3月1日披露的临2022-007号《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仲裁案件

进展的公告》。

二、最新进展

2023年7月,公司收到(2021)深国仲裁6585号《深圳国际仲裁院裁决书》,裁决:1.驳回本公司的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请求;2.驳回本公司第四项仲裁请求中裁决朱为民承担本案保全费、担保费的仲裁请求;3.本公司向朱为民补偿律师费支出40万元;4.驳回朱为民第二项、第三项仲裁反请求的申请;5.驳回朱为民的其他仲裁反请求;6.本案本请求仲裁费96.25万元,由本公司承担38.50万元,朱为民承担57.75万元;7.本案反请求仲裁费4.19万元,由本公司承担1.68万元,朱为民承担2.51万元。

三、上述仲裁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如按上述裁决履行,预计将减少本公司本期利润80.18万元,具体的会计处理以及对公司损益的影响最终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7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