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达环保: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8月15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认真审议后,我们就本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满足。
2.本次实际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为267人,均为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中的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本次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作为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的
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8月15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核心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6.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以2023年8月15日为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267名激励对象授予2,321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49元/股。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杨莹、沈东升、周胜军、金赞芳2023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