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药玻: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优化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组成结构,促使董事会提名、任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更加科学和民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及任职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或三名以上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
任,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由董事会任命。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证券工作办公室负责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五条 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董事会予以解聘: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委员会纪律的;
(二)未按规定勤勉尽职、两次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或连续三次不能对应审核事项出具意见的;
(三)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或任期内因职务变动而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
(四)不适宜担任委员会委员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
第四章 工作决策程序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提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时的主要工作包括: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适合担任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人选;
(三)收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
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董事和聘任新高级管理人员之前,向董事会提出新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为提名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根据需要召开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公司董事、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半数及以上委员联名也可要求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情况紧急时可随时召集会议,但需在会议上进行说明原因。
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五日前应以书面或通讯方式通知全体委员,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如采用现场会议以外的方式召开会议,则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会
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因提名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对议案没有表决权。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其他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证券工作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审议。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决议实施的过程中,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其指定的其他委员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以要求和督促有关人员予以纠正,有关人员若不采纳意见,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其指定的委员应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作出汇报,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处理。
第十八条 在公司依法定程序将提名委员会决议予以公开之前,与会委员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