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交昂:关于对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证公监函〔2023〕0135号
关于对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
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付昌年,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夏玲燕,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经查明,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定于2023年4月29日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和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年4月26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因在年报审计过程中发现多个事项涉及会计差错更正,预计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和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截至2023年4月30日,公司仍未披露上述定期报告,导致公司股票自2023年5月4日起停牌。停牌满两个月后,公司仍未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和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导致公司股票自2023年7月5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截至目前,仍未披露上述定期报告。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尤其是年度报告是上市公司对其在整个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投资发展、治理内控等情况的总结分析,是投资者获取公司信息的重要来源,也是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
的重要依据,对证券价格及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具有重大影响,为市场高度关注。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且直至2023年7月3日仍未披露,导致公司股票因此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情节严重。公司严重违反了《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九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5.2.1条、第5.2.2条等有关规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形,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对公司及主要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时任监事付昌年、夏玲燕作为公司监事会成员,虽分别于2023年4月14日离职和上任,在任职期间未能勤勉尽责,未采取实质性措施有效推动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和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工作,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一定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八十二条、《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付昌年、夏玲燕予以监管警示。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