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交昂: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相关工作条例的公告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相关工作条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3年9月18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条例>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条例>的议案》。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内容
原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8人)时; |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5人)时;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由 11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2 人,独立董事4人。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由 7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独立董事3人。 |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本次修订的《公司章程》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时为便于办理《公司章程》变更登记手续,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工商部门的具体审核要求对上述内容进行调整,并按照工商部门的
最终核准意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全部事宜。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3年9月修订稿)。
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修订内容
原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第三条 委员会成员由 5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 第三条 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
除修订上述条款内容外,原《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其他条款内容不变。修订后的《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全文详见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2023年9月修订稿)。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条例》修订内容
原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第四条 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 第四条 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过半数。 |
除修订上述条款内容外,原《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其他条款内容不变。修订后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条例》全文详见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条例》(2023年9月修订稿)。
四、《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条例》修订内容
原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第三条 委员会成员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 第三条 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
除修订上述条款内容外,原《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其他条款内容不变。修订后的《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条例》全文详见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的《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条例》(2023年9月修订稿)
特此公告。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