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光金铅: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
600531证券简称:豫光金铅公告编号:临2026-050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被担保人名称 | 本次担保金额 | 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不含本次担保金额) | 是否在前期预计额度内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 |
| 江西源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 12,500万元 | 46,502.14万元 | 是 | 否 |
| 上海豫光金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2,500万元 | 35,648万元 | 是 | 否 |
?累计担保情况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万元) | 0 |
| 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万元) | 474,800 |
| 对外担保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 72.58 |
| 特别风险提示(如有请勾选) | ?担保金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对外担保总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总额(含本次)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本次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单位提供担保 |
| 其他风险提示(如有) | 无 |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1、江西源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源丰”)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24年
月
日,公司与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吉安永丰支行(以下简称“江西银行永丰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江西源丰提供金额为人民币8,500万元的担保,详见公司于2024年
月
日披露的《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67)。
因其业务发展需要,公司于2026年7月6日与江西银行永丰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江西源丰提供金额为人民币12,5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本次担保合同签署后,原8,500万元担保合同自动解除)。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实际为江西源丰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46,502.14万元(不含本次担保金额)。
2、上海豫光金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豫光”)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因其业务发展需要,公司于2026年
月
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海豫光提供金额为人民币2,5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实际为上海豫光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5,648万元(不含本次担保金额)。
(二)内部决策程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江西源丰、上海豫光分别提供额度不超过人民币80,000万元、100,000万元的担保,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书面授权的代表在担保额度内,办理具体的签署事项。上述担保额度有效期自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有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1月23日和2026年2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刊登的《关于2026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和《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次担保属于公司股东会授权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三)担保预计基本情况(无)
(四)担保额度调剂情况(无)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1、江西源丰
| 被担保人类型 | 法人 | ||
| 被担保人名称 | 江西源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 ||
|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司持股情况 | 全资子公司 | ||
|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 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 ||
| 法定代表人 | 李新战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825561057744X | ||
| 成立时间 | 2010年08月27日 | ||
| 注册地 | 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工业西区金山路1号 | ||
| 注册资本 | 31185.86万元 | ||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危险化学品仓储,危险废物经营,饲料添加剂生产,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在许可有效期内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和许可期限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合金销售,贸易经纪,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常用有色金属冶炼,饲料添加剂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项目 | 2026年3月31日/2026年1-3月(未经审计) | 2025年12月31日/2025年度(经审计) |
| 资产总额 | 99,434.75 | 98,587.08 | |
| 负债总额 | 89,340.65 | 88,066.37 | |
| 资产净额 | 10,094.10 | 10,520.71 | |
| 营业收入 | 39,274.56 | 149,008.13 | |
| 净利润 | -483.16 | -13,299.56 | |
注:上表营业收入按净额法口径列示
2、上海豫光
| 被担保人类型 | 法人 | ||
| 被担保人名称 | 上海豫光金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
|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司持股情况 | 全资子公司 | ||
|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 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 ||
| 法定代表人 | 李晓东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000091836646L | ||
| 成立时间 | 2014年1月28日 | ||
| 注册地 |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1888弄11号3楼303室-K | ||
| 注册资本 | 10,000万元人民币 | ||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
| 经营范围 | 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金属材料、化工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矿产品、金银饰品、珠宝首饰、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电子产品、汽车配件、五金交电、木材、钢材、办公自动化设备、通讯设备的批发、零售,货物运输代理,仓储服务(除危险化学品),商务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项目 | 2026年3月31日/2026年1-3月(未经审计) | 2025年12月31日/2025年度(经审计) |
| 资产总额 | 151,660.42 | 55,772.16 | |
| 负债总额 | 125,269.08 | 33,344.29 | |
| 资产净额 | 26,391.34 | 22,427.87 | |
| 营业收入 | 13,197.35 | 7,187.11 | |
| 净利润 | 3,963.48 | 3,032.94 | |
注:上表营业收入按净额法口径列示
(二)被担保人失信情况(无)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江西源丰公司于2026年
月
日为江西源丰提供担保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保证人: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永丰支行
3、债务人:江西源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4、担保债权:保证人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在2026年6月8日至2027年6月7日内签订的所有主合同项下各笔债权(不论币种)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合同签署前,已经发生的主合同项下债权,属于本合同担保范围。
5、债权本金最高余额:(币种)人民币(大写)壹亿贰仟伍佰万元整。
6、担保范围: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以及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等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其中利息、罚息、复利、费用等按照相应的主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受偿之日止。
7、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8、保证期间:自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上海豫光
公司于2026年7月7日为上海豫光提供担保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保证人: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支行
3、债务人:上海豫光金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4、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上海豫光之间自2026年7月2日起至2028年7月1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于本合同项下之主合同。
5、主债权及其发生期间: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2026年7月2日起至2028年7月1日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
6、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1)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大写)人民币贰仟伍佰万元整
(小写)CNY25,000,000.00
(2)在本合同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7、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8、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上述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全资子公司江西源丰、上海豫光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推动公司业务的开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本次担保后,公司为其提供的担保金额未超过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6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中公司对江西源丰、上海豫光的预计担保额度;被担保方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可以及时掌控其资信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担保总额为人民币474,8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72.58%;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包含已批准的担保额度内尚未使用额度与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之和)为人民币24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6.69%;公司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234,8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5.89%。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特此公告。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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