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3: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关于公司债权申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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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关于公司债权申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公告
本管理人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2026 年7 月23 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决定书》,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 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随机摇号,上海市第三 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为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管理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6 年7 月31 日于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披露的2026-019 号公告。
下:
2026 年7 月30 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公告》,主要内容如
本院根据七星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6 年7 月14 日裁定受 理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26 年7 月23 日指 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担任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为审 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应于2026 年 10 月8 日之前,向管理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联系电话:+86 21 52341668 (分机号码8394 或8406))申报债权。在上述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 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不再对 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未申报债权
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上海智汇未来 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 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6 年10 月15 日下午14:00 在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 法院(上海市年波路88 号)第十三法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 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 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 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 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 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 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
公司将持续关注破产清算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6 年8 月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