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晶光电:独立董事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相关事项的的独立意见
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3]0449号,以下简称“《监管工作函》”)及公司相关回复,基于独立客观判断,对《监管工作函》中提及的需要独立董事出具独立意见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相关受限资产涉及的融资安排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融资金额合理,不存在过度融资情况。
2、公司融资主要用于原材料采购、投资项目建设及日常生产经营等,不存在流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的情况。
3、公司相关受限资产的受限周期与融资周期保持一致,属于正常的融资安排,符合融资合同及担保合同的相关约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4、公司相关融资工作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袁晓 沈险峰 谢永勇
2023年6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