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发股份:关于控股股东所持的公司部分股份司法拍卖结果的公告
北海国发川山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所持的公司部分股份
司法拍卖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24年10月8日10时至2024年10月9日12:31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对北海国发川山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朱蓉娟持有的公司2,070.5657万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95%)进行了公开司法拍卖,深圳启宏汇兴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网络拍卖中以6,864.5942万元的价格竞买成功。
●拍卖最终成交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拍卖成交裁定为准。后续仍涉及交纳尾款、法院执行法定程序、股权过户等环节,最终结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一、股权拍卖的基本情况
公司2024年9月21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所持的公司部分股份将被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控股股东朱蓉娟持有的公司2,070.5657万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95%)于2024年10月8日10时至2024年10月9日12:31被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
二、股权拍卖的结果
根据2024年10月9日12:31:21阿里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示的《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竞拍结果如下:
处置单位: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标的物名称:朱蓉娟持有的20705657股北海国发川山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标的物网拍链接:https://sf-item.taobao.com/sf_item/836889228025.htm
网拍开始时间:2024/10/08 10:00:00网拍结束时间:2024/10/09 12:31:21网络拍卖竞价结果:
用户姓名深圳启宏汇兴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通过竞买号Q1562于2024/10/09 12:31:21在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于阿里拍卖平台开展的“朱蓉娟持有的20705657股北海国发川山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项目公开竞价中,以最高应价胜出。
该标的网络拍卖成交价格:?68645942(陆仟捌佰陆拾肆万伍仟玖佰肆拾贰元)
在网络拍卖中竞买成功的用户,必须依照标的物《竞买须知》、《竞买公告》要求,按时交付标的物网拍成交余款、办理相关手续。
标的物最终成交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出具拍卖成交裁定为准。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本次拍卖网拍阶段已经结束,最终成交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成交裁定为准,后续仍涉及交纳尾款、法院执行法定程序、股权过户等环节,其最终结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2.2024年9月11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对朱蓉娟持有的公司900万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72%)进行公开司法拍卖,上海楷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网络拍卖中竞买成功;
2024年10月9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对朱蓉娟持有的公司2,070.5657万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95%)进行公开司法拍卖,深圳启宏汇兴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网络拍卖中竞买成功。
截至2024年9月30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为16.69%。若上述法拍的2,970.5657万股股份完成过户登记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将下降到11.03%,但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截至2024年9月30日,控股股东朱蓉娟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被司法冻结的情况如下:
单位:股
股东 | 持股数量 | 持股比例 | 累计被司法冻结、司法标记的数量 | 合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 合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朱蓉娟 | 69,400,542 | 13.24% | 69,400,542 | 100.00% | 13.24% |
彭韬 | 3,472,700 | 0.66% | 3,472,700 | 100.00% | 0.66% |
广西国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2,329,371 | 0.44% | 1,817,366 | 78.02% | 0.35% |
姚芳媛 | 12,323,000 | 2.35% | 0 | 0 | 0 |
合计 | 87,525,613 | 16.69% | 74,690,608 | 85.34% | 14.25% |
控股股东朱蓉娟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被司法冻结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4.25%,其被司法冻结的比例较高。如果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后续被司法处置且被处置的股份占比较大,可能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进而对公司股权结构、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等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控股股东股份被司法处置的后续进展及影响情况,并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二十二条、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大股东因司法强制执行或者股票质押违约处置等导致减持股份的,若通过司法扣划、划转等非交易过户方式执行的,参照协议转让减持股份的规定。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
5.公司在资产、业务、人员等方面均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持独立,该股东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海国发川山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