狮头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仔细的审查,现发表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聘任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吴靓怡女士、陈悦蔚先生的个人履历等背景资料,我们认为其具备履行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相关素养和工作经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以及被证券交易所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况。本次聘任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独立董事:刘文会、刘有东、方沙
2024年6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