狮头股份:关于收到山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8-05  狮头股份(600539)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600539 证券简称:狮头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4-036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山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人员、西丽实业重庆有限公司(“西丽实业”)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以下简称“山西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9号)、《关于对赵冬梅、周驰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30号)、《关于对吴家辉、徐志华、方贺兵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31号)、《关于对西丽实业重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32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对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9号)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年度报告财务数据信息披露不准确。2024年6月8日,公司发布《关于2018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部分数据更正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31),对2018年至2023年年报财务报告数据进行了差错更正。受上述事项影响,你公司有关年度报告中相关财务数据信息披露不准确。二是公司在2023年半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方贺兵发生的资金占用事项。三是公司在2022年至今的定期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西丽实业重庆有限公司发生的资金占用事项。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二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2024年8月15日前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赵冬梅、周驰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30号)赵冬梅、周驰浩:

2024年6月8日,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布《关于2018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部分数据更正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31),对2018年至2023年年报财务报告数据进行了差错更正。受上述事项影响,公司有关年度报告中相关财务数据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赵冬梅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对2019年至2021年违规事实负有主要责任,周驰浩作为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对2020年、2021年违规事实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2024年8月15日前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关于对吴家辉、徐志华、方贺兵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31号)吴家辉、徐志华、方贺兵:

经查,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狮头股份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一是公司在2023年半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方贺兵发生的资金占用事项。二是公司在2022年至今的定期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西丽实业重庆有限公司发生的资金占用事项。

狮头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吴家辉作为公司董事长并在2024年6月14日前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徐志华作为公司时任总裁,方贺兵作为公司副总裁及有关事项当事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2024年8月15日前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关于对西丽实业重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32号)西丽实业重庆有限公司:

经查,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狮头股份)在2022年至今的定期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你公司发生的资金占用事项。

狮头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二条规定。

你公司未配合狮头股份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2024年8月15日前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上述相关人员、西丽实业高度重视《决定书》所指出的问题,并将严格按照山西证监局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落实整改。公司及相关人员后续将加强相关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对公司经营无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