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总裁朱继敏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证公监函〔2024〕0187号
关于对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总裁朱继敏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朱继敏,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总裁。
经查明,2024年2月8日,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公司董事、总裁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称,时任董事兼总裁朱继敏计划自该公告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拟累计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40万元(含)。8月9日,公司披露《关于公司原董事、总裁增持股份计划实施期限届满暨增持结果的公告》显示,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届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时任董事兼总裁朱继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15,000股,增持金额为人民币55,660元,未能达到原定增持计划的金额下限,增持计划完成率为27.83%。朱继敏现已离任。
综上,上市公司总裁面向全市场披露增持股份计划,是其作出的公开承诺,为市场高度关注的重大事项。公司时任董事兼总裁朱继敏未按计划实施增持行为,与其前期披露的增持计划不一致,违
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4.3.1条、第7.7.5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总裁朱继敏予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及其承诺,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