狮头股份:关于公司原董事、总裁收到山西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原董事、总裁收到山西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董事、总裁朱继敏先生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以下简称“山西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总裁朱继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39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朱继敏:2024年2月8日,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公司董事、总裁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你计划自该公告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拟累计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40万元(含)。8月9日,公司披露《关于公司原董事、总裁增持股份计划实施期限届满暨增持结果的公告》,截至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届满日,你累计增持公司股份15,000股,增持金额为人民币55,660元,未能达到原定增持计划的金额下限。
你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违反承诺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2024年10月31日前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朱继敏先生收到上述警示函后,表示已深刻认识到此次事件的严重性,将严格按照山西证监局的要求积极落实整改,将汲取本次事件教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学习,提高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执行,强化自身勤勉尽责和规范运作意识,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朱继敏先生已于2024年6月14日辞去董事、总裁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以上事项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造成任何影响。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