狮头股份:关于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公告

查股网  2026-04-30  狮头股份(600539)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600539证券简称:狮头股份公告编号:临2026-021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杭州利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利珀科技”)97.4399%股份并同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重组”)。

2026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不构成重大调整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日,上市公司与王旭龙琦、邓浩瑜、杭州利珀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利珀投资”)签署了《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对本次交易方案中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超额业绩奖励、股份分期解锁、股份转让及质押等事项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方案调整情况

本次重组方案调整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2025年业绩承诺的调整

利珀科技2025年度已实现业绩承诺口径净利润为3,410.35万元,超过原协议约定的2025年度承诺净利润(3,300万元)。因此2025年度净利润数不纳入业绩承诺期的累计净利润数考核范围,2026年度、2027年度业绩承诺金额保持不变。

(二)业绩补偿触发情形和业绩补偿计算公式的调整

利珀科技已完成2025年度业绩承诺,删除原方案中第一个会计年度(2025年度)的业绩补偿考核要求,并对2026年度和2027年度业绩补偿触发情形和业绩补偿计算公式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项目调整前内容调整后内容
业绩补偿触发情形补偿义务方承诺,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则触发业绩补偿:(1)标的公司于业绩承诺期第一个会计年度的实现净利润数低于该会计年度承诺净利润数的90%;(2)标的公司于业绩承诺期前两个会计年度的累计实现净利润数低于该两个会计年度累计承诺净利润数的90%;(3)标的公司于业绩承诺期三个会计年度累计实现净利润数低于业绩承诺期三个会计年度累计承诺净利润数的100%。补偿义务方承诺,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则触发业绩补偿:(1)标的公司于业绩承诺期第二个会计年度(即2026年度)实现净利润数低于该会计年度承诺净利润数的90%;(2)标的公司于业绩承诺期第二个会计年度和第三个会计年度(即2026年度、2027年度)累计实现净利润数低于业绩承诺期第二个和第三个会计年度累计承诺净利润数的100%。
业绩补偿计算公式具体应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1)业绩承诺期第一个会计年度当期业绩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90%-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现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各年承诺净利润数总和×交易所涉全部标的资产交易总对价金额。(2)业绩承诺期第二个会计年度当期业绩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90%-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现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各年承诺净利润数总和×交易所涉全部标的资产交易总对价金额-业绩补偿义务方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已补偿业绩补偿金额。(3)业绩承诺期第三个会计年度当期业绩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现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各具体应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1)2026年度2026年度业绩补偿金额=(2026年度承诺净利润数×90%-2026年度实现净利润数)÷2026年度及2027年度累计承诺净利润数×交易所涉全部标的资产交易总对价金额。(2)2027年度2027年度业绩补偿金额=(2026年度及2027年度累计承诺净利润数-2026年度及2027年度累计实现净利润数)÷2026年度及2027年度累计承诺净利润数×交易所涉全部标的资产交易总对价金额-业绩补偿义务方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已补偿业绩补偿金额。如按上述公式计算的当期业绩补偿金额小于0,则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业绩补偿金额不退回。

(三)超额业绩奖励的调整因利珀科技已完成2025年度业绩承诺,当年超额部分不纳入计算,超额业绩奖励的计算基础由原协议约定的业绩承诺期三个会计年度累计实现净利润超出累计承诺净利润的部分,调整为2026年度及2027年度累计实现净利润超出该两个年度累计承诺净利润的部分。

(四)股份分期解锁的调整业绩承诺方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其分期解锁约定整体顺延一年,各期解锁触发时点不再与2025年度业绩完成情况关联,修订后分期解锁约定如下:

①首期解锁:于2026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专项报告出具,且对应业绩承诺方的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履行完毕之次日解锁;

②第二期解锁:于2026年度及2027年度业绩承诺累计实现情况专项报告、减值测试报告出具,且对应业绩承诺方的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减值测试补偿义务均履行完毕之次日解锁;

③第三期解锁:于2028年度届满,且对应业绩承诺方的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减值测试补偿义务均履行完毕之次日解锁。鉴于业绩承诺方的分期解锁时间顺延一年,各方同意股份解锁比例进行调整:

首期解锁比例由30%提高至40%,第二期累计解锁比例由60%提高至80%,第三期累计解锁比例保持100%不变。

(五)股份转让及质押的调整

1、业绩承诺方保证,在业绩补偿和减值测试补偿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前,不得在其所持尚未解锁的上市公司股份之上设置质押权、第三方收益权等他项权利或其他可能对实施业绩补偿安排造成不利影响的其他权利。

2、各方约定,股份转让及质押限制若与交易完成时的生效法律法规相冲突,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若不冲突,则仍按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执行。

二、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5号》的相关规定,本次方案调整不构成方案重大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相关规定本次方案调整内容是否构成重大调整
拟对交易对象进行变更的,原则上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但是有以下两种情况的,可以视为不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1.拟减少交易对象的,如交易各方同意将该交易对象及其持有的标的资产份额剔除出重组方案,且剔除相关标的资产后按照下述有关交易标的变更的规定不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2.拟调整交易对象所持标的资产份额的,如交易各方同意交易对象之间转让标的资产份额,且转让份额不超过交易作价百分之二十的。本次方案调整中,交易对方未变更
拟对标的资产进行变更的,原则上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但是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视为不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1.拟增加或减少的交易标的的交易作价、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营业收入占原标的资产相应指标总量的比例均不超过百分之二十;2.变更标的资产对交易标的的生产经营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包括不影响标的资产及业务完整性等。本次方案调整中,标的资产未变更
新增或调增配套募集资金,应当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证券交易所并购重组委员会会议可以提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条件本次方案调整中,未新增或调增配套募集资金

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主要涉及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超额业绩奖励、股份分期解锁、股份转让及质押等事项,不涉及上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5号》规定的相关调整,本次方案调整不构成方案重大调整。

三、本次交易方案调整履行的相关程序

2026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不构成重大调整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对本次交易方案进行了调整。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5号》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上市公司本次调整交易方案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相关审批程序。

特此公告。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