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赛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540 证券简称:新赛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0
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4年9月9日,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赛股份”或“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1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马晓宏、陈建江、高维泉:
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1日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定期报告更正的公告》,公告显示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对2023年第
一、二季度皮棉贸易业务进行全面梳理,将公司2023年第一、二季度按照总额法确认的皮棉贸易收入调整为净额法核算,在2023年第三季度冲回第一、二季度多确认的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导致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相关数据披露有误。据此,公司对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相关数据进行更正,营业收入分别调减28,309,286.15元、调减62,107,122.05元、调增28,688,975.93元。
新赛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马晓宏、总经理陈建江、财务总监高维泉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新赛股份、马晓宏、
陈建江、高维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
你公司应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会计核算基础工作,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和公司治理能力。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公司及公司相关责任人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并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积极整改,认真总结,吸取教训,加强相关责任人及业务人员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使相关责任人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同时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管理,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