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郎智能: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545 证券简称:卓郎智能 公告编号:2025-010
卓郎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卓郎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3月19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3号)《关于对卓郎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4号)《关于对江苏金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5号)《关于对潘雪平、曾正平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3号)《关于对卓郎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的主要内容
“卓郎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卓郎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郎智能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23年,卓郎智能子公司以支付预付款的形式,通过第三方向江苏金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昇实业)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共计5,550万元,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2024年4月末,上述资金占用款项均已归还。卓郎智能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
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五条的规定。
二、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审议及披露程序
卓郎智能子公司2023年初与金昇实业签订五年厂房租赁合同,合同总金额为35,675,303元,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14%,当年支付2023年至2025年租金21,405,181.80元,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6的规定。
三、公司治理不完善
卓郎智能部分董事会会议记录缺失;个别股东大会表决程序不规范;个别人员不符合任职要求。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三十二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第二十四条和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4.4.4和4.4.10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资金管理,提高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4号)《关于对江苏金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的主要内容
“江苏金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江苏金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昇实业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
行为:
2023年,卓郎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郎智能)子公司以支付预付款的形式,通过第三方向金昇实业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共计5,550万元,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2024年4月末,上述资金占用款项均已归还。卓郎智能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
金昇实业作为卓郎智能的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5号)《关于对江苏金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的主要内容
“潘雪平、曾正平:
经查,卓郎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郎智能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23年,卓郎智能子公司以支付预付款的形式,通过第三方向江苏金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昇实业)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共计5,550万元,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2024年4月末,上述资金占用款项均已归还。卓郎智能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
来情况。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五条的规定。
二、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审议及披露程序
卓郎智能子公司2023年初与金昇实业签订五年厂房租赁合同,合同总金额为35,675,303元,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14%,当年支付2023年至2025年租金21,405,181.80元,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6的规定。
三、公司治理不完善
卓郎智能部分董事会会议记录缺失;个别股东大会表决程序不规范;个别人员不符合任职要求。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三十二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第二十四条和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4.4.4和4.4.10的规定。
时任董事长潘雪平、董事会秘书曾正平未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请你们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公司高度重视上述决定书所涉问题,将严格按照决定书的要求,对存在的相关问题认真总结、积极整改,及时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及管理活动,公司后续将继续努力做好经营管理和规范治理的各项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卓郎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