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煤国际:关于子公司涉及仲裁结果公告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仲裁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仲裁终局裁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控股子公司山煤煤炭进出口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
? 涉案的金额:本次案件的仲裁标的为3,631.92万美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裁决驳回申请人中钢国际澳门离岸商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全部仲裁请求,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月31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了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山煤煤炭进出口有限公司涉及与中钢国际澳门离岸商业服务有限公司仲裁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仲裁公告》(临2020-005号)。
近日,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山煤煤炭进出口有限公司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3]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879号),现将该案件裁决结果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人:中钢国际澳门离岸商业服务有限公司(SINOSTEEL INTERNATIONALMACAO COMMERCIAL OFFSHORE LTD),地址: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宋玉生广场336-342号诚丰商业中心15楼D-M室;
被申请人:山煤煤炭进出口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府西街
9号王府商务大厦A座25层。
二、本次仲裁的裁决结果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本案作出裁决如下:
1.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2.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因本案仲裁而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42.4万元;
3.本案本请求仲裁费235,161美元及反请求仲裁费人民币16,960元均全部由申请人承担。
上述各项款项,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0天内支付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裁决驳回申请人中钢国际澳门离岸商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全部仲裁请求,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特此公告。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二三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