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煤国际: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结果公告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山煤国际”)于2021年9月30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临2021-045号),对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公司控股子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河曲旧县露天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曲露天煤业”)、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河曲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曲能源公司”)工程合同纠纷案进行了披露,并于2023年10月14日公告的《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临2023-037号)披露了上述案件的一审判决结果。河曲能源公司和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均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已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河曲能源公司收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件出具的民事判决书,现将该案件诉讼结果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老港镇南港公路1765号153室;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河曲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河曲县社梁乡赵元头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焦煤集团新能源有限公司(原山西山煤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晋阳街162号C座四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河曲旧县露天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河曲县旧县乡范家梁村;
原审第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大街255号;原审第三人: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西芯大道18号。
二、一审判决结果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如下:
1、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河曲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5,301,752.47元;
2、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河曲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800,000元;
3、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河曲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垫付资金利息;
4、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河曲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
5、驳回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6、驳回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河曲能源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985,021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74,748元,由被告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河曲能源有限公司负担415,27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河曲能源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多交的诉讼费280,300元予以退还。
三、二审判决结果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二审判决如下:
1、维持一审判决第二、五、六项;
2、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
3、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为: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河曲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4,879,752.47元;
4、变更一审判决第三项为: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河曲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利息;
5、驳回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6、驳回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河曲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985,02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990,021元,由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74,748元,由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河曲能源有限公司负担415,27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河曲能源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61,850.78元,由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73,315.98元,由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河曲能源有限公司负担188,534.8元。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根据判决结果,河曲露天煤业不承担责任,河曲能源公司承担工程款、利息及诉讼费,预计将减少公司本期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约1,600万元。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