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高速: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SZEW/AM-633-A3 |
深圳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页码第一章 总则
4.3.1
第二章 组织机构
4.3.2
第三章 工作内容与职责
4.3.3
第四章 基本规范
4.3.6
第五章 附则
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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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深圳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与投资者和潜
在投资者(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内在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证监会公告[2022]2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2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
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1.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尊重资本市场的企业文化和管理理念;
2. 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
了解和认同,并建立起公司管理层听取投资者建议的渠道;
3. 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4.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市场的长期支持。
第3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1.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
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2.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3.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
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4.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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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4条 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持、参加公司重大投资者关
系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新闻发布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包括拜访股东和潜在投资者)和反向路演(包括公司开放日、公司项目考察等)、重要的资本市场会议及财经媒体采访等。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董事长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积极参加重大的投资者关系活动。第5条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的总体统筹、协调和安排。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投资者关系部、董事会秘书处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职能部门,根据公司的内部分工及部门职责,分别履行和承担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和相关工作。第6条 在不影响公司经营和不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分/子
公司以及所投资企业的相关管理人员及员工,应按照公司统一安排,积极参与或配合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7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
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1. 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的信息;
2. 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3. 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4. 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5. 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6.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7. 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8.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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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违规行为。第8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是公司面对投资者和资本市场的主要窗口,
代表公司在资本市场的形象。相关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1. 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2. 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
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1) 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准则和工作方法;
(2) 具备较全面的知识结构;
(3) 具有较强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
3. 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4. 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9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
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上市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公司、数字化服务供应商等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章
工作内容与职责
第10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1. 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
2. 法定信息披露的内容及说明;
3. 公司已披露的或对股价不会产生重大影响的经营管理信息及说明,包括
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经营业绩、新项目建设进展、股利分配、
管理模式及其变化等;
4.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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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公司的企业文化建设;
6. 股东权利行使的行使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7.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8.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9. 其他相关信息,包括投资者关注的信息、公司主动征求投资者的意见和
建议等。第11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沟通方
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 召开股东大会;
2. 发布公告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
3. 设立专门的投资者热线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
4. 通过公司网站和其他平台披露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信息,开展与投资者的
互动活动;
5. 接待投资者调研、参观考察;
6. 组织投资者说明会、新闻发布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及反向路演活动;
7. 参加资本市场会议及相关推介活动;
8. 发送公司资料,包括定期报告、新闻稿、公司宣传手册及其他资料;
9. 发放新闻稿或接受财经媒体采访报道;
10. 符合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12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的具体工作职责包括:
1. 建立和完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规范公司各项投资者关系活动。
2. 建立公司内部协调和信息管理机制,及时收集、汇总各部门及所投资企
业的信息。
3. 在按照监管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的基础上,通过多种方式主动增加公司自
愿性的信息披露,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有效的沟通。相关工作主要包括:
(1) 编制、审核和发放面向资本市场的宣传推介材料和新闻稿件;
(2) 接听投资者热线电话,耐心解答和听取投资者的咨询和意见;
(3) 按时更新公司网站中法定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及时回复投资者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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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合理、妥善安排投资者调研、参观考察等活动,尽力协助参与者了
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
(5) 积极参与资本市场会议及其他推介活动;
(6) 通过现场、电话或网络等多种方式,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分析师、投
资者及媒体会议,组织路演和反向路演活动;
(7) 通过多种渠道与投资者、分析师等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
司的关注度;
(8) 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
4. 保持与财经媒体的良好关系,组织安排公司管理人员接受财经媒体的采
访,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做好舆情监控工作,并尽力促使媒体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5. 建立和维护与证券监管机构、行业协会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
间的良好关系。
6. 发挥连接公司与资本市场的桥梁作用,及时收集、整理资本市场与行业
的有关信息,提供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参考。相关工作主要包括:
(1) 统计分析股东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2) 统计分析公司证券在二级市场的表现;
(3) 持续关注和汇总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研究报告、新闻报道
等各类信息;
(4) 收集、分析监管部门的相关政策和法规,研究资本市场的发展变化,
了解、调查公司的资本市场表现和投资者关系状况,撰写或收集相关的分析报告;
(5) 必要时可委托投资者关系顾问等中介机构对公司进行资本市场形象
调查,掌握资本市场对公司及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评价。
7. 建立和完善投资者关系顾问管理模式,做好其日常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8. 做好股东大会的筹备和组织工作,提高投资者的参与度。
9. 组织安排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前或
公司发生重大事件时,向公司管理层及相关参与人员提供专题培训或披露指引。
10. 在涉及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变动、盈利大幅波动、股票交易异常、
经营环境重大变动、自然灾害等危机事件发生后,及时获取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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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的处理方案,做好与投资者的沟通工作,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11. 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档案的建立与日常维护。
12.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13条 投资者关系部和董事会秘书处根据内部分工和部门职责,分别履行相应的工
作职责并保持密切的沟通,以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第14条 公司各部门(含分公司)负责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或总经理、其
他所投资企业的首席委派代表为各相关单位投资者关系工作的责任人。各单
位由责任人指定一名或多名投资者关系联系人,负责该单位信息的收集、整
理以及与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的日常联系。各单位责任人有责任督促联
系人向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提供信息,并保证信息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第四章
基本规范
第15条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法定信息
披露的义务,是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础。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
司信息披露的指定报纸及/或指定网站公布。第16条 公司可以以适当的方式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开
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包括(但不限于)参加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
培训。第17条 在与投资者沟通的过程中,应坚持公平披露的原则,做好未公开信息的保密
工作。第18条 公司年度或半年度业绩发布前一个月以及季度业绩发布前两周为公司的“静
默期”,为了降低业绩信息泄露的风险,公司原则上不安排投资者关系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调研、公司参观考察、投资者交流会以及与业绩相
关的媒体采访等。
静默期内,若公司因披露了重大事项等原因确有需要与市场交流时,公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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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情安排投资者关系活动,但应当明确交流内容不涉及公司未公开的经营业绩等信息。第19条 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人员可以列席公司经营工作会、战略研讨会、预
算编制会、总裁办公会等公司会议,以及向其他职能部门和所投资企业查询有关经营管理情况和重大事项,并要求其提供书面材料,以全面掌握公司情况,为投资者提供准确、适当的信息。第20条 投资者关系部根据本制度制订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工作规范,经公司董事
长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附则
第21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及修订的规定存在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制度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22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23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