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高速:战略委员会职权范围书
深圳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职权范围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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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 总则 | 3.1.1 |
第二章 | 成员 | 3.1.1 |
第三章 | 职权范围 | 3.1.2 |
第四章 | 工作程序 | 3.1.2 |
第五章 | 附则 | 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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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1条 深圳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为了更好地
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特在辖下设立战略委员会(“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公司的战略发展方向,审议公司的战略规划,监控战略的执行,适时调整公司战略和管治架构,为董事会在战略发展方面的决策提供建议。
第2条 委员会为董事会辖下的一个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3条 战略委员会职权范围书(“本职权书”)对委员会的职责及权力作出明确说明
与界定,是委员会开展工作的重要指引和依据。
第4条 委员会应以本职权书为依据,行使董事会授予的权力,履行职责,向董事会
做出报告及提出建议,协助董事会完成相关工作,以提高董事会的工作效率、报告水平、透明度及客观度。
第二章 成员
第5条 委员会由四至五名董事组成,设委员会主席一人。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委任,
应包括董事长以及至少各一名的其他在公司任职的董事及独立董事。委员会主席由董事长担任。
第6条 委员会成员应熟悉公司业务发展和经营运作特点,具有丰富的行业经验、市
场敏锐感和综合判断能力,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走向及国内外经济、行业发展趋势。
第7条 委员会设委员会秘书,以协助委员会与董事会、其他专门委员会以及公司职
能部门进行工作协调和沟通,并协助委员会取得履行职务所需的资料。为委员会提供工作支持的职能部门为战略与投资发展部,除非董事会或委员会另行委任,委员会秘书由公司战略与投资发展部总经理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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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条 委员会成员三年一届,定期换届。委员任职时间应尽量与董事任期一致。
第9条 委员会的成员应该得到适当的报酬,以反映各成员为委员会服务所付出的时
间及承担的责任。公司应当就报酬事宜与委员会成员订立书面合同,并经股东大会批准执行。
第三章 职权范围第10条 委员会获董事会授权在本职权书内行使职权,向董事会负责而非享有独特的
权力。除非获得正式授权,委员会无权取代董事会行使决策管理的职能。
第11条 委员会的职权范围主要包括:
1、 提出公司战略发展的构想,组织审查、检讨公司的战略发展方向,审议公司的战略规划,适时提出战略调整计划;
2、 审议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略和目标,监控和评价战略的执行情况;
3、 制定公司的战略评价标准、战略评价程序及评价周期;
4、 监察公司收集和提供战略信息资料的连续性、完整性;
5、 研究需要董事会决策的主业调整、投资项目负面清单、项目投资方案、产权转让等战略性的规划、执行和调整事项。
第12条 根据董事会授权权限的不同,战略委员会拟订的有关方案需形成报告提交董
事会及/或股东大会批准。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13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召开一次会议,时间视需要而定,由委员会主席召集及主
持,于会议召开前五日通知委员会全体成员。
第14条 委员会主席须负责准备会议议程,及委派有关行政人员预备所需的资料。有
关会议资料应在会议召开三日以前分发予委员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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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条 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至少有过半数成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需做出的决议,
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代理人的姓名和具体意见,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员不得在未发表意见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每一名委员在一次会议上最多只能接受一名委员的委托。
第16条 委员会可根据所讨论事项的需要,邀请董事会其他成员、社会专业人士、咨
询机构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17条 公司经理层协助委员会行使职权以及贯彻、实施经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决策。
第18条 委员会秘书负责记录会议内容,会议记录的初稿及最后定稿应在会后二十一
日内先后发送委员会全体成员,初稿供成员表达意见,最后定稿作其记录之用,与会委员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的最后定稿应同时抄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委员会秘书负责保存完整的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与会议通知、会议材料等一并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19条 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取通讯或者其他方式召开,通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借助电话、互联网或其他类似通讯设备的方式。
在采取通讯方式召开会议时,只要与会成员能清楚听到或理解其他成员的意见并进行交流,所有与会成员应被视作已亲自出席会议。
第20条 委员会主席在每次会议之后将会议主要内容上报董事会,并至少每年向董事
会提交一份关于委员会工作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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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第21条 本职权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定及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22条 本职权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23条 本职权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