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钨业:关于公司及下属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公告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下属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24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同意就公司及下属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部分应收账款开展无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累计发生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或其他等值货币,公司及下属公司可在该额度内于公司次年年度董事会召开之日前办理具体保理业务。上述金额不包含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钨新能”)及其下属公司开展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金额。具体情况如下:
一、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概述
为盘活公司应收账款,及时回收流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同意就公司及下属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部分应收账款开展无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累计发生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或其他等值货币,公司及下属公司可在该额度内于公司次年年度董事会召开之日前办理具体保理业务。上述金额不包含厦钨新能及其下属公司开展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金额。具体每笔保理业务期限以单项保理合同约定期限为准。公司不为本次保理业务提供担保。
本次开展保理业务未构成关联交易,也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保理业务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标的
本次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标的为公司及下属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部分应收账款,不包含厦钨新能及其下属公司的应收账款。
三、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主要内容
合作机构:拟开展保理业务的合作机构为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花旗银行等国内商业银行或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合作关系及综合资金成本、融资期限、服务能力等综合因素选择的保理机构(以下简称“保理机构”)。保理方式:保理机构受让公司及下属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应收账款,为公司及下属公司提供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服务。保理金额及期限:累计发生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或其他等值货币,公司及下属公司可在该额度内于公司次年年度董事会召开之日前办理具体保理业务。上述金额不包含厦钨新能及其下属公司开展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金额。具体每笔保理业务期限以单项保理合同约定期限为准。保理费率:根据单笔保理业务操作时具体金融市场价格波动,由双方协商确定。主要责任及说明:
1、开展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保理机构若在约定的期限内未收到或未足额收到应收账款,保理机构无权向公司追索未偿融资款及相应利息。
2、保理合同以保理业务相关机构固定格式的业务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为准。
四、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有利于加速资金周转,降低应收账款余额,减少应收账款管理成本,改善资产负债结构及经营性现金流状况,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公司整体利益。
五、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组织实施
(一)在额度范围内,董事会授权总裁班子行使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保理业务机构、确定公司及下属公司可以开展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具体额度等。
(二)公司财务管理中心组织实施、分析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如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风险,并及时报告。下属公司相应事项应事先报备公司财务管理中心,由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指导下属公司具体实施。
(三)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四)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具体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特此公告。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