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钨业: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40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 股权登记日 | 最后交易日 | 除权(息)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A股 | 2024/6/6 | - | 2024/6/7 | 2024/6/7 |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5月10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由于6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退休或离职而拟回购并注销的股份186,600股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股权登记日(2024年6月6日)公司总股本为1,418,285,200股,减去退休和离职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持有的股份数186,600股,本次参与分配的股份数为1,418,098,600股,即以1,418,098,6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4.00元(含税),共分配567,239,440.00元(含税)。本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和送红股。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息)的参考价格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业务办理(2023 年 12 月修订)》等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前收盘价格为本次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收盘价格,现金红利为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每股现金红利=(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1,418,098,600×0.40÷1,418,285,200≈0.39995元/股。即本次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39995)÷(1+0)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 股权登记日 | 最后交易日 | 除权(息)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A股 | 2024/6/6 | - | 2024/6/7 | 2024/6/7 |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自行发放对象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1)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中,福建省稀有稀土(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潘洛铁矿有限责任公司、五矿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日本联合材料公司(A. L. M. T. CORP.)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其余股东均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代为发放。
(2)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持有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拟回购并注销的限制性股票(186,600股)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 扣税说明
(1)对于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如股东持股期限在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一个月以上至一年(含一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一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本公司,本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在中国注册的居民企业的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本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40元。
(3)对个人持有限售股的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公司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0.36元。
(4)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36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5)对于香港投资者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公司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0.36元。
(6)对于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本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缴纳。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董秘办公室联系地址:厦门市展鸿路81号特房波特曼财富中心A座22层联系电话:0592-5363856
特此公告。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