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创B3:关于子公司海南景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起诉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及其股东的进展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3-07  退市海创(600555)公司公告

公告编号:2023-008证券代码:400153/420153 证券简称:海创A3/海创B3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海南景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起诉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

假有限公司及其股东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阶段。?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海南景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涉案金额: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浙江省高院”)驳回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现名为平湖金宣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花园”、“金宣胜公司”)上诉,维持原判,即海洋花园应支付公司子公司景运公司欠款本金428,994,609.50元、利息173,774,941.31元(暂计算至2021年11月22日,之后利息以428,994,609.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逾期付款违约金87,823,928.18元(暂计算至2021年11月22日,之后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08,994,609.5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嘉兴中院”)已裁定由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平湖法院”)执行,平湖法院已受理该执行案件,执行标的为751,493,417.48元。浙江省高院已裁定驳回金宣胜公司的再审申请。

一、本次诉讼的前期公告情况

公司分别于2019年11月30日、2020年9月3日、2021年3月9日、2021年6月3日、2022年5月11日、2022年5月28日、2022年8月24日、2022年9月28日、2023年2月9日发布了《关于子公司起诉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及其股东的公告》及相关进展公告,披露了公司子公司景运公司诉海洋花园及北京天度益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中融正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2019)浙04民初177号】。嘉兴中院一审判令海洋花园向景运公司支付欠款本金437,813,002.2元、利息106,123,598.36元(暂计算至2020年6月16日,之后利息以437,813,002.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逾期付款违约金36,708,215.06元(暂计算至2020年6月16日,之后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17,813,002.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北京中融正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天度益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海洋花园不服嘉兴中院(2019)浙04民初177号民事判决,向浙江省高院提出上诉,并递交了《民事上诉状》,景运公司于2021年6月2日收到浙江省高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1)浙民终105号】,裁定撤销嘉兴中院(2019)浙04民初177号民事判决,发回嘉兴中院重审。景运公司于2022年5月9日收到嘉兴中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1)浙04民初11号】,嘉兴中院判令海洋花园支付景运公司欠款本金428,994,609.50元、利息173,774,941.31元(暂计算至2021年11月22日,之后利息以428,994,609.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逾期付款违约金87,823,928.18元(暂计算至2021年11月22日,之后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08,994,609.5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北京中融正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2年5月27日,公司获悉海洋花园向浙江省高院递交了《民事上诉状》。景运公司于2022年8月24日收到浙江省高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2)浙民终694号】,二审浙江省高院驳回海洋花园上诉,维持原判。公司于2022年9月28日获悉,景运公司于2022年9月28日收到嘉兴

公告编号:2023-008中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2)浙04执指103号】、《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2022)浙0482执2164号】,嘉兴中院已裁定由平湖法院执行,平湖法院已受理该执行案件,执行标的为751,493,417.48元。公司于2023年2月8日获悉,景运公司于2023年2月8日收到《民事再审申请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及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2023)浙民申318号】,金宣胜公司不服浙江省高院作出的(2022)浙民终694号民事判决,向浙江省高院申请再审,浙江省高院已立案审查。金宣胜公司再审请求为:“1、撤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浙民终694号民事判决;2、改判驳回被申请人景运公司的诉讼请求;3、本案诉讼费用,均由被申请人景运公司承担。”(详见公告编号:临2019-075、临2020-056、临2021-015、临2021-029、临2022-033、临2022-034、临2022-054、临2022-065、临2023-002)。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3年3月6日获悉,景运公司于2023年3月6日收到浙江省高院《民事裁定书》【(2023)浙民申318号】,主要内容如下: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平湖金宣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海南景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一审被告:北京中融正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平湖金宣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海南景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北京中融正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2)浙民终694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并无不当,平湖金宣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平湖金宣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浙江省高院已裁定驳回平湖金宣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前期,嘉兴中院已裁定由平湖法院执行,平湖法院已受理该执行案件。上述欠款本金、利息、逾期付款违约金将在收回时对公司对应期间利润产生积极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3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