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创B3:关于涉及追讨短线交易收益案的诉讼进展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2-28  退市海创(600555)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400153/420153 证券简称:海创A3/海创B3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追讨短线交易收益案的诉讼进展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判决。

?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股份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

第三人。

公司于近日获悉,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股份公司)股东海航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资产公司)起诉浙江九龙山国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龙山旅游公司)、Resort Property、Ocean Garden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追讨短线交易所获收益。海洋花园有限公司(0cean GardenHoldings Ltd.,以下简称海洋花园公司)因与海航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浙江九龙山国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Resort Property International Ltd.、李勤夫、杨志凌、顾北亭、沈焜、李梦强、郭辉、王世渝、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沪01民初17号民事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上诉。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现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2023)沪民终214号】),法院驳回海洋花园有限公司(0cean Garden HoldingsLtd.)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63,984.01元,由海洋花园有限公司(0cean Garden Holdings Ltd.)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一、本次诉讼的前期公告情况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2019年3月27日、2019年8月10日、2019年10月18日、2020年4月10日、2022年3月29日发布了《关于涉及追讨短线交易收益案的诉讼进展公告》,披露了公司股东海航置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海航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起诉九龙山国旅、Resort Property、Ocean Garden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追讨短线交易所获收益。该案将公司原董事会董事李勤夫、杨志凌、顾北亭、沈焜、李梦强、王世渝、郭辉7位董事列为连带被告,公司列为第三人。公司于2019年3月26日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5)沪高民五(商)终字第S9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市一中院”)(2013)沪一中民六(商)重字第S1号民事判决,判令九龙山国旅、Resort Property、OceanGarden向公司分别归还短线交易收益。上述判决生效后,九龙山国旅、ResortProperty、Ocean Garden未在期限内分别支付应归还的短线交易收益,海航资管向上海市一中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上海市一中院出具了《财产控制情况告知书》,冻结Ocean Garden名下的证券账户,即Ocean Garden持有公司B股股份账户,冻结期限3年,自2019年7月26日至2022年7月25日;查封李勤夫名下位于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2388号217、218、219、220幢的房产,查封期限为3年,自2019年6月12日至2022年6月11日。公司于2019年10月16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及九龙山国旅提交的《再审申请书》、《证据清单》。九龙山国旅因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3月13日作出的(2015)沪高民五(商)终字第S9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公司于2020年4月8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2862号】,裁定驳回九龙山国旅的再审申请(详见公告编号:临2019-026、临2019-057、临2019-069、临2020-016、临2022-015)。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2023)沪民终214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上诉人(原审原告):海洋花园有限公司(0cean Garden Holdings Ltd.)法定代表人:李勤夫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航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汉原审第三人:浙江九龙山国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梦倩原审第三人:Resort Property International Ltd.法定代表人:李勤夫原审第三人:李勤夫原审第三人:杨志凌原审第三人:顾北亭原审第三人:沈焜原审第三人:李梦强原审第三人:郭辉原审第三人:王世渝原审第三人: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虹宇上诉人海洋花园有限公司(0cean Garden Holdings Ltd.,以下简称海洋花园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航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资产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浙江九龙山国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龙山旅游公司)、ResortProperty International Ltd.、李勤夫、杨志凌、顾北亭、沈焜、李梦强、郭辉、王世渝、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股份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2022)沪01 民初 17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海洋花园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鑫、王璟,被上诉人海航资产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瑶到庭参加诉讼,其余当事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海洋花园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上海一中院(2022)沪 01 民初17 号民事判决,判决支持海洋花园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第一,海洋花园公司

与九龙山旅游公司是在不同法域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人格的企业,两家公司的住所地、办公地址、员工、业务范围、经营行为所适用的法律均有不同。九龙山旅游公司的资产独立于海洋花园公司的资产。第二,海洋花园公司与九龙山旅游公司分别依据境外和境内法律独立进行财务核算,分别在境外和境内进行企业年报的申报和公示。九龙山旅游公司于2019 年 12 月 3 日前为外国法人独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下简称外资企业法)第十四条规定外资企业必须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账簿,进行独立核算,按照规定报送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因此,九龙山旅游公司必须设置会计账簿,进行独立核算,其财产必然独立于海洋花园公司,而不可能发生混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外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故原审法院判令海洋花园公司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属于法律适用错误。第三,海洋花园公司不存在滥用股东权利,无偿使用九龙山旅游公司资金或财产,用九龙山旅游公司资金偿还债务等混同的情形。被上诉人海航资产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海洋花园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主要理由是:第一,九龙山旅游公司存在多个银行账户,海洋花园公司二审提交的证据仅是其挑选的一个不常用银行账户的部分银行流水,不能证明财产独立。九龙山旅游公司 2008 年之前的 720万美元以及短线交易盈利均去向不明。专项审计报告形成于二审期间且系九龙山旅游公司自行委托,审核基础为该公司挑选的单一账户有限资料,不能证明其财产独立。第二,海洋花园公司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财产独立,应对九龙山旅游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海洋花园公司以不同法域注册为由主张资产独立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并未提供任何国外资产证明,也未提供九龙山旅游公司的国内资产证明。第三,海洋花园公司未举证证明其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进行独立核算。该公司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四,本案执行异议之诉提起时间超过法定期限。李勤夫作为海洋花园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身份是中国居民,本身也是本案的被执行人,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海洋花园公司主张其未收到听证通知与裁定书的理由不能成立。

原审其余当事人未发表答辩意见。海洋花园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不得追加海洋花园公司为(2019)沪 01 执 510 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2. 判决海洋花园公司不对(2013)沪一中民六(商)重字第 S1 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九龙山旅游公司应给付的人民币84,436,801.34 元(以下币种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追加原告为被执行人的程序违法,原告作为境外公司,并未收到法院的听证通知,也没有收到追加原告为被执行人的裁定书。原告与九龙山旅游公司是不同的主体,原告系境外公司,九龙山旅游公司是国内公司,办公地点不同,人员也不混同,财务独立核算,不存在人格混同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外资企业必须设立会计账户,设立会计报表,拒绝设立的可以处以罚款并责令停止营业或吊销营业执照。九龙山旅游公司在之前为外国法人独资企业,其设立及经营均遵守外资企业法的规定,资产独立于股东,九龙山旅游公司向税务部门独立报税,从未收到税务部门或工商部门的处罚。原告应当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海航资产公司辩称,原告在本案的主张早已经超出了法定期限,(2019)沪01 执异 288 号案件的听证通知及裁定已经合法送达给了原告。原告持有的 B股在 2022 年 1 月前已经经过了五轮公开拍卖,且进行了相应公告,原告对此是明知的。从实体角度,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财产独立于九龙山旅游公司,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九龙山旅游公司、Resort Property International Ltd.、李勤夫、杨志凌、顾北亭、沈焜、李梦强、郭辉、王世渝、海航股份公司未作陈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上海一中院于 2013 年 12 月 11 日立案受理原告海航置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九龙山旅游公司、Resort Property InternationalLtd.、海洋花园公司、李勤夫、杨志凌、顾北亭、沈焜、李梦强、王世渝、郭辉,第三人上海九龙山股份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该院于 2014 年 8月 8 日作出(2013)沪一中民六(商)重字第 S1 号民事判决:

“一、被告浙江九龙山国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第三人上海九龙山股份有限公司短线交易收益人民币84,436,801.34 元;二、被告Resort Property International Ltd. 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第三人上海九龙山股份有限公司短线交易收益 19,157,936.40 美元;三、被告 Ocean Garden

Holdings Ltd.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第三人上海九龙山股份有限公司短线交易收益 2,717,559.75 美元;四、被告李勤夫、杨志凌、顾北亭、沈焜、李梦强、王世渝、郭辉对被告浙江九龙山国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Resort PropertyInternationalLtd.、Ocean Garden Holdings Ltd.上述归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九龙山旅游公司不服上海一中院(2013)沪一中民六(商)重字第 S1 号民事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3 月13 日作出(2015)沪高民五(商)终字第 S9 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生效判决认定,2009 年 3 月 2 日,九龙山旅游公司持有的 132,508,396股上海九龙山股份有限公司 A 股上市流通,同日九龙山旅游公司开始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减持该股,2009 年 1 月 13 日至 6 月 5日,九龙山旅游公司合计减持 31,892,500 股,净盈利人民币84,436,801.34 元。

因九龙山旅游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海航资产公司向上海一中院申请执行,该院于 2019 年 4 月 9 日立(2019)沪 01 执 510 号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九龙山旅游公司未依照上海一中院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向执行机构申报财产,其名下亦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海航资产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海洋花园公司为(2019)沪 01 执 510 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对九龙山旅游公司应支付给海航股份公司的短线交易收益人民币 84,436,801.34元及延迟履行利息承担连带责任。该院于 2019 年 10 月 14 日作出(2019)沪01执异288号执行裁定:一、追加海洋花园有限公司(Ocean Garden Holdings Ltd.)为上海一中院(2019)沪 01 执 510 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二、海洋花园有限公司(0cean Garden Holdings Ltd.)对上海一中院(2013)沪一中民六(商)重字第 S1 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浙江九龙山国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应向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原上海九龙山股份有限公司)给付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另查明,九龙山旅游公司成立于 2006 年 12 月 21 日,成立时,注册资本1,600 万美元,企业类型为中外合资企业。2008 年 2 月21 日,九龙山旅游公司股东由龙辉发展有限公司变更为海洋花园公司。2019 年 12 月 3 日,九龙山旅游公司股东由海洋花园公司(出资比例 100%)变更为海洋花园公司(出资比例 95%)与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5%)。被执

行人李 勤 夫 系 被 执 行 人 九 龙 山 旅 游 公 司 、 Resort PropertyInternational Ltd.、海洋花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上海九龙山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本案审理中,海洋花园公司陈述,现无法提供其担任九龙山旅游公司唯一股东期间的年度会计报告。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在 2008 年 2 月2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 日担任九龙山旅游公司的唯一股东,而九龙山旅游公司在该院(2013)沪一中民六(商)重字第 S1 号民事判决至承担付款义务的基础法律事实为 2009 年发生的短线交易行为,即九龙山旅游公司的本案系争债务发生于原告作为一人股东持股期间。现原告不能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提供其在担任一人股东期间的年度会计报告,即不能证明九龙山旅游公司财产独立于原告财产,应对九龙山旅游公司的本案系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上海一中院(2019)沪01 执异 288 号执行裁定的实体结果并无不当。至于执行异议程序中的送达问题,在该程序中,上海一中院是向原告法定代表人的中国住所地邮寄了相关材料文书。即使原告当时并未实际收到材料文书,本案的受理也已经实体保障了原告的异议权利。综上,一审法院依照公司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海洋花园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463,984.01 元,由原告海洋花园公司负担。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期间,海洋花园公司向本院提交新证据如下:1.嘉兴中明会计师事务所、嘉兴格瑞特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拟证明九龙山旅游公司境外股东龙辉发展有限公司于 2006 年 12 月 29 日、2007 年 1 月 10 日共实缴注册资本 720 万美元。海洋花园公司实缴注册资本 500 万美元。2.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拟证明九龙山旅游公司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账户经外汇管理机关核准后开立。3.公司登记申请书,股东、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九龙山旅游

公司章程等,拟证明海洋花园公司将其持有的九龙山旅游公司5%股权转让给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休闲服务有限公司。4.九龙山旅游公司外汇账户 2007 年 12月至 2023 年12月的银行对账单,拟证明九龙山旅游公司的账户资金流水情况。

5.中国建设银行 2012 年 2 月 3 日境外汇款申请书等,拟证明九龙山旅游公司结汇情况及该公司未向海洋花园公司支付任何款项,公司与股东之间账目清晰、财产独立。6.九龙山旅游公司关于股东股权转让过户完毕公告、九龙山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拟证明海洋花园公司与九龙山旅游公司财产权属清晰、独立,不存在财产混同。7.嘉兴信华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核报告,拟证明2008年 2 月至 2023 年 9 月期间,九龙山旅游公司通过银行汇款转账方式支付给海洋花园公司资金为零元,两公司之间不存在财产混同。海洋花园公司提交的其他材料,均自述在原审中已提交,本院不再重复审查。对于海洋花园公司提交的新证据,海航资产公司发表如下质证意见:证据 1,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该证据和验资报告无法一一对应。证据 2,真实性、合法性认可,但与本案争议没有关联性,并非外汇账户就不能资产混同。证据 3,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方面可证明其股权变更登记时间远晚于案涉执行裁定书时间。证据 4,真实性认可,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前期的银行对账单仅仅是单日对账单,自 2011 年才开始连续对账单。证据 5,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该证据恰恰证明资产混同事实存在。另九龙山旅游公司还存在其他银行账户。证据 6,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证据7,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该证据形成于二审诉讼期间且系海洋花园公司单方委托,其审核依据为海洋花园公司挑选的有限资料,不能反映客观事实,与本案待证事实无关。其余当事人未发表质证意见。结合当事人陈述和原审查明的事实,本院就以上证据认证如下:证据 1—证据 3,与本案待证事实缺乏关联性,不予采信。证据 4—证据 5,相关外汇账户不能全面、客观反映九龙山旅游公司资金流动情况,在无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经审计的情况下,对该证据证明力不予认可。证据 6 与本案待证事实缺乏关联性,不予采信。证据 7 系九龙山旅游公司在二审期间单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核报告的具体账目无法确定,且审核方式为抽查会计记录、核查银行对账

单,不能证明海洋花园公司财产独立于九龙山旅游公司财产,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海洋花园公司是否应追加为被执行人,对九龙山旅游公司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具体分析评判如下: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变更追加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审查明,案涉债务系形成于2009 年的短线交易行为,在此期间,海洋花园公司系九龙山旅游公司的独资股东,符合海洋花园公司系九龙山旅游公司一人股东的前提条件。根据变更追加规定,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依据该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故海洋花园公司依法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海航资产公司主张海洋花园公司的执行异议之诉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二,公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因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负有举证证明责任。该举证责任首先要证明每一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已经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其次要证明股东财产没有与公司财产混同。在股东没有尽到前述两方面证明责任的情况下,股东即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原审中,海洋花园公司自认,无法提供其担任九龙山旅游公司唯一股东期间的年度会计报告。二审中,海洋花园公司提交九龙山旅游公司委托嘉兴信华会计师事务所于 2023 年 10 月 27 日出具的资金往来情况专项审核报告。专项审核报告是在本案二审期间形成,不是九龙山旅游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依照公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进行的正常年度审计,不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故本院对海洋花园公司关于其财产独立于九龙山旅游公司的上诉意见不予采信。第三,外资企业法规定外资企业必须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账簿,进行独立核算,按照规定报送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海洋花园公司以此规定倒推其与九龙山旅游公司不存在财产混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海洋花园公司上诉称,根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外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该

规定与公司法第三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精神是一致的。在股东与一人有限公司人格混同的情况下,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特殊规定。在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没有另行规定的情况下,应适用公司法的规定。需要指出的是,外资企业法与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现均已废止,海洋花园公司再以此为由提出上诉,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海洋花园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463,984.01 元,由海洋花园有限公司(0cean GardenHoldings Ltd.)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公司暂时无法对本案判决结果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判断,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2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